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浏阳市沿溪公交枢纽站及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电力部分采购合同公告
湖南
-长沙市
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浏阳市沿溪公交枢纽站及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电力部分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4月25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F202302160002-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创鼎电建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市沿溪公交枢纽站及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电力部分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F202302160002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具体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通知发出后中标人必须在 60日历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包含在合同金额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集里支行(湖南创鼎电建实业有限公司:800139157409015)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27940.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设备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经采购人签字确认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27940.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项目实施完成,通过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送电成功后1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8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5477.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项目整体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8492.5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个月内无息一次性付清。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质保期要求:整体项目质保期为2年(其中充电桩质保期4年)。 5.2.2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3乙方所供设备,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 5.2.4乙方所供设备,应保证是原装正品;所有产品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责任。 5.2.5乙方所供设备,应享受设备制造厂商在中国市场的统一服务内容,并提供齐备的装箱单、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原厂商保修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易损配件清单。 5.2.6乙方所供设备的供电方式、环境温度、湿度及相关要求,必须符合甲方指定安装地点的实际要求,并必须随设备明确说明。 5.2.7乙方所供设备应具有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中文安装使用和维护手册。具备完整的操作规程。乙方应随设备提供完整的产品说明及相应的技术文件资料,其中包括设备出厂检验证书、合格证、使用说明、设备操作、维修及维护手册、保修卡、装箱单等,若上述资料没有随设备提供或提供不完整,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提供。 5.2.8 乙方 须提供配电示意图,开关柜回路编号须与设计图一致。 5.2.9 乙方 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 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 乙方 承担。 5.2.10 乙方 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5.2.11 乙方 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2.12 乙方 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4未经甲方现场验收并签字的设备、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5.3.5验收按照《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 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浏财发【 2014】32号)执行,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及《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16〕979号),乙方须配合完成发改部门(能源部门)的总体验收、质监部门的计量设备检查验收、住建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气象部门的工程防雷检测验收、国网公司的用电安全检查验收等,并达到相应验收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与义务 6.1.1提供详细的施工现场现状给乙方。 6.1.2委派现场项目技术人员按设计、合同、规范对项目质量、进度、计量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严格实行分工序验收制度。 6.1.3提供设计图纸或有关技术参数资料,现场效验测量控制点,组织甲、乙方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交底会议纪要。 6.1.4负责施工区域内当地村民相关事务、土建单位的协调工作。 6.1.5审核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负责项目技术处理和变更。 6.1.6负责对乙方进行的设备、材料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进行核实。 6.1.7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审核乙方提交的项目结算。 6.1.8及时办理职能部门相关手续及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和配备移交。 6.1.9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款。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6.2.1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现场监督,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组织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6.2.2委派 寻晨曦 为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采购工作及相关协调工作。 6.2.3将货物免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 6.2.4坚持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立必要的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保障周围人群和财产安全。 6.2.5保证做好各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项目交验时作为竣工资料交送甲方。 6.2.6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甲方的违约责任: 7.4.1甲方未按期提供施工场地的,工期顺延。 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无法完成的,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7.4.2 甲方未按合同要求履约视为同意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5乙方的违约责任 7.5.1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或质保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7.5.2乙方所交标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实际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11.其他条款 11.1 结算方式 11.1.1 本采购项目的结算价不得突破 中标价 。 11. 1.2 合同清单中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合同清单单价为固定单价。最终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供货量)乘以合同清单单价得出项目最终总价款。当因现场实际情况或设计改变需调整合同清单中某一单项工程施工方案时,乙方先出具图纸交底会议记录或联系单给甲方,由甲方审批后按审批后方案予以执行。结算时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和合同清单中对应的单价按实结算。合同清单中没有单价的以联系单确定的价格执行。 11.1.3乙方供货及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需增加合同清单外的其它项目时,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方案及预算清单,并以联系单形式由甲方签字确认,乙方按确认后的清单采购,结算时和原合同清单一并结算。 11.2其他 详见附件一《 廉政合同 》和附件二《质量保修书》。 附件一: 廉政合同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合作的公平和公正,预防甲方利益受到双方经济合同之外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一致认为在双方签订的 浏阳市沿溪公交枢纽站及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电力部分采购 (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条款的合作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保证合作双方员工的廉洁自律,保护国家和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 浏阳市沿溪公交枢纽站及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电力部分采购 项目的 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在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个人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得向乙方介绍或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乙方同甲方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以下相应处理;乙方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返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或发放报酬,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报销或发放报酬的金额的 5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人员索贿,乙方不向甲方举报且满足其要求的,或乙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的,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行贿的金额的 5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本责任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结算完成、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协议书按主合同份数制作,甲、乙方按收执主合同份数收执。 11.4、质量保修书详见附件二 附件二: 质量保修书 甲 方: 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创鼎电建实业有限公司 一、保修范围 和内 容 保修范围 : 本合同中约定的采购范围及内容中的全部事项。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和备品备件质量缺陷)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未正确安装和维护维修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1、质量保修期:本项目整体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其中充电桩质保期 4 年 ),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如货物原厂保修期长于本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的,以原厂保修期为准。 2、质量保修期满,并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质量保修期终止。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按照主合同和技术规格书约定执行。 2、在保修期内,产品出现非人为因素故障,乙方负责提供免费保修服务,乙方保证在1小时内响应、6小时内解决问题(如相关货物原厂在投标时有响应时间保证的,以投标文件的响应时间为准),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其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无法及时修复,乙方将提供同容量的备机供甲方使用直至产品修复或由甲方按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 3、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于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若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乙方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同时合同自动终止。 6、提供7*24小时远程技术支持,热线电话: 13975835286 。 四、保修费用 1、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金额的5%,在支付第三笔款项的时候一次性扣除, 质量保修期满且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后,甲方将剩余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2、保修期内,除保修约定范围以外且非乙方责任由乙方修复,其修复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本质量保修书由甲方和乙方在主合同签订时共同签署,作为主合同合同附件,按主合同份数制作,其有效期限至质量保修期满。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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