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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局关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站购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用房合同公告

湖南

-

长沙市

发布时间:2023-04-26中标公示
业主单位
长沙市局关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站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DY-20230220003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局关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站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嘉亿创盈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购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用房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220003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购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用房土地产权长沙市局关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站现有服务管理用房已经无法满足军休干部学习、会议及文体活动等新时代军休服务保障需要,现拟购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用房,切实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用房严重不足的问题。(具体详见采购需求)120103145.6
合计金额小写: 20103145.6
合计金额大写: 贰仟零壹拾万零叁仟壹佰肆拾伍元陆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报价文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本项目须在2023年4月份完成服务管理用房交付,具体进度要求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3.2 履行地点: 具体以甲方指定的地点为准。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甲方要求,提供 长沙市局关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站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用房 及配套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05157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051572.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办理完过户手续的当日即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圭塘支行(长沙嘉亿创盈咨询有限公司:73需解锁0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位置状况:因 省军区离退休的 军休干部年纪偏大,行动上有所不便, 相对集中居住在省军区桐荫里小区, 要求 乙方 提供的楼盘应 临近现址 ,便于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往返。

(2) 交通状况: 乙方 提供的楼盘附近应有大量公交车站或地铁站,交通便利,便于军休干部出行。

(3) 装修改造: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根据军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开展适老化改造。因此 乙方 所提供的楼盘房屋结构须合理,空间利用率高,能根据军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开展适老化房屋装修改造。

(4)服务管理用房面积: 根据 甲方 安置的军休干部数量和职级测算,可购置服务管理保障用房面积为2647.5平方米,现根据中央下拨至 甲方 的军休经费结余情况暂购置约1367平方米。

(5)休养环境: 乙方 所提供楼盘周围应当具备良好的养老、医疗、助餐等功能设施和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

(6) 乙方 应保证房屋权属清晰,无抵押,无冻结,无任何法律和经济纠纷。除不可抗力以外, 乙方 须保证 甲方 自合同签订日开始, 甲方 购置房屋内的水、电、照明、空调、电梯、通讯等设施设备齐全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7)房屋成交前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乙方 应当全部结清。

(8) 乙方 应配合 甲方 办理房屋过户和维修资金过户等手续,办理过户时,双方的税费按法定要求各自承担。

(9) 乙方 应当按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好过户等相关手续。

(10)对 乙方 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在为 甲方 提供服务过程中遭受的任何损失,除 甲方 有过错外, 甲方 不承担责任。

(11) 乙方 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应由 乙方 承担的其他法定义务。

(12) 乙方 须提供本次服务管理用房的 不动产权证书 、图纸等相关材料,以便后期交付及装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的规定,以 般程序验收方式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 甲方 支付,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 第19条 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八一路418号昊天大厦商务楼6楼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37011房
法定代理人:刘斓法定代理人:朱晓折
委托代理人:王岚委托代理人:漆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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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需解锁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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