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人民医院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服务第二标段合同公告
湖南
-长沙市
服务类合同预览
|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211250075-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人民医院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服务第二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1250075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小写:792000元 合同金额大写:柒拾玖万贰仟元整 备注:本次投标优惠率为1%,各项检测项目的结算参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折算比例*(1-优惠率),按实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3-05-15 —— 2025-05-15 3.2 履行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宁乡市人民医院对临床部分检验项目采用第三方外包服务形式完成,中标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运输服务,配套车辆设备,配备服务人员,外送标本检测服务等全部工作。具体服务内容以招标文件要求以及甲方指定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营业部(长沙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606757352046)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各项检测项目的结算参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折算比例*(1-优惠率),按实结算 (结算优惠率为此次三个标段中标供应商报价最低者) 检测费用按月结算,业务量的结算以采购人相关责任科室当月外送标本登记的签收记录按实结算。(具体结算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付款流程按医院财务规定执行)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供应商实验室具有完成本项目的检测设备平台。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样本交接、保存要求 1.1 医院对采集的样本进行前处理和存储,并注明样本的检测信息,如:患者基本信息(姓名+病案号),样本类型、项目名称、采集时间等。 1.2 医院将样本统一收集存放在指定地点,安排人员与供应商进行样本的交接、签收工作,医院收集样本所需的耗材由供应商提供。 1.3供应商应每天安排上门收取标本。若出现特殊情况,须按采购人时间节点执行。 1.4 样本的保存:供应商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样本进行保存。检验类原始样本保存不少于7天、病理原始组织保存不少于15天、病理切片、蜡块和阳性涂片保存不少于15年。由于样本本身特性达不到保存期限或保存无意义的,另行约定。 1.5对体检等有大批量检测需求的情况,医院将提前7天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 1.6入围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需求,免费提供采购人用于相关标本存放用品、耗材等,提供每次到货清单、合格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 2、运输冷链系统要求 2.1 所有样本的运送必须符合样本温度的管理要求,采用相应的冷链运送技术,特殊标本运输过程中需干冰冻存。 2.2所有样本运送必须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冷链物流车或转送车辆及冷链物流箱,冷链物流车或转送车辆及冷链物流箱配备数量满足标本转送要求。 2.3提供可实时监控物流各个环节的温度的系统和终端设备,能够对物流的全程进行温度监控、报警及记录,能够对整个过程进行溯源管理,并能够提交相关记录的纸质文档,以留档备查。一年3次以上无法进行运送温度溯源,医院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损失。 2.4供应商负责全程冷链运送现有的标本。 2.5样本交接及运送过程必须符合样本的安全管理要求。 2.6运输车辆拥有运输标本专业设备,可以应对突发生物安全事件的现场处置。 2.7系统对接要求:供应商在本项目服务期内,需要按采购人要求负责将检验结果传送至医院LIS系统和HIS系统等系统,提供实施方案,相关软、硬件及网络接口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供应商在本项目服务期内,负责将检验结果传送至医院LIS系统。 4、样本检测及报告样式依据按采购人LIS系统要求来执行。5、为保证检验结果实时网络传送,供应商须将检测结果按采购人要求传入医院LIS系统和HIS系统等系统,实现数字回传和特殊报告单的PDF回传功能。确保报告单可在网上查询。6、 如医院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并在样本保存有效期内提出,供应商应无条件免费重新检测。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检测内容出具报告时间为1-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若出现危机值,在检验报告打出后30分钟内向采购人报备并说明情况。报告时间延迟1天扣检测费的50%,延迟2天检测费减免,如造成投诉纠纷需承担相应责任。五次以上延迟报告的,医院有权提前解除合同。2.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对结果明显有差异的,供应商应无条件免费复查。3.供应商对检验结果负责,因检验结果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对患方的所有赔(补)偿费用完全由供应商支付,同时供应商应对医院进行相应赔偿。4.供应商要做好与医院相关科室的信息双向对接,同时负责提供相应软硬件服务,按相关科室意见加以改进,并需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安装、调试。5.供应商应根据医院的要求,为医院提供分析前样本的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的培训服务,按照医院的要求维护所有必需的质量控制项目,每季度提交质量控制数据记录。6.合同签订后医院有新增加项目,无需再走议价程序,供应商应承诺按已签订合同中的最高优惠率执行,即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0.47*(1-结算优惠率),须提供承诺书。若入围供应商无故拒绝检测要求,医院有权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并将此计入年度考核。如果因为项目唯一性、不可替代性、市场波动太大(10%以内的忽略不计)、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需要调整优惠率,则需由3个入围供应商(只有1家提出的视为无效)提前7个工作日同时出具盖有公章的调价函。调价函内需要详述调价原因和本地区至少3家以上其他同级市级医院收费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签收数量、签收单价等)作为采购人进行调价的申请的依据。采购人需要完成并通过院内相关程序,最终确定的实际折扣率由双方协商处理。7.合同期内,1中的检测项目医院有能力自行开展的,医院可自行检测,不再委托供应商进行检测,中标折扣不予以调整。8.医院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至供应商现场检查、督导并查看试剂、设备等采购相关台账,如发现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未经院方同意私自更改使用试剂的品牌和检验项目的方法学等现象,医院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供应商需按已做项目的收费金额赔偿院方,并承担所有相关违约责任。9.为统一管理和方便结算,合同最终签订的优惠率将为中标的供应商中的最高优惠率(即最低结算价格)。10.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将对中标人商务部分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若发现不属实的情况,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三)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11.其他条款 (一)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二)甲、乙双方有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双方应签署变更合同。(三)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招投标确定为下年度供应商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本合同终止。但合同的终止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四)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依据。(五)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合同提供的地址(见合同尾部所列甲方及乙方联系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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