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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新区生态食品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部分二期工程—大源路、大岭岗路、芹兴路

福建

发布时间:2023-05-24变更公告
业主单位
福建武夷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武夷新区生态食品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部分二期工程(第一批)—大源路、大岭岗路、芹兴路变更通知

各投标人:

招标编号: E3507010701100109004 “ 武夷新区生态食品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部分二期工程(第一批)—大源路、大岭岗路、芹兴路 ” 变更 通知 如下:

一、 原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 23 项18.1/ 18.2.1款投标保证金现金指定账户 更正为

账   号:95588384

开户银行:工行福建省南平建阳支行

账户名称:福建武夷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原招标文件保证金账户不接收投标保证金,请各投标单位注意此项更正!

二 、 原招标公告 2.3.(3)招标范围和内容 现修正为:武夷新区生态食品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部分二期工程(第一批)—大源路、大岭岗路、芹兴路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水工程 (含原水管) 、排水工程、雨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路灯工程、海绵工程、绿化工程及零星配套设施等,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图纸为依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同步修正。

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变更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变更内容作为: E3507010701100109004 “ 武夷新区生态食品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部分二期工程(第一批)—大源路、大岭岗路、芹兴路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时在福建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南平市中心上发布。

招标人:福建武夷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 2023年5月18日

武夷新区生态食品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部分二期工程(第一批)—大源路、大岭岗路、芹兴路答疑

各投标人:

招标编号: E3507010701100109004 “ 武夷新区生态食品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部分二期工程(第一批)—大源路、大岭岗路、芹兴路 ” 答疑 如下:

一、招标文件的变更

1、 本项目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 ,下同)现修正为 74867221元(含暂列金3860834元 ,不含甲供材料费6210287元) ,《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以本次发布的为准,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同步修正。。

2、招标文 件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 具体要求调整为: “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造价不低于5000 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其中路缘石、检查井有 采用 预制混凝土构件)”。具体要求如下:

a.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

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中,应当标明项目负责人,且标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否则不予加分。

c.“ 类似工程业绩” 应附上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

(1)竣工验收证 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d. 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e 通过上述平台查询的“ 类似工程业绩” 指标与上述第2项 “类似工程业绩” 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 通过 上述 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上述第2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 上述 平台没有载明竣工验收日期,或上述第2项竣工验收证明没有签署竣工验收日期的,其业绩不计。

f、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 项目总 负责人 或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均满足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二、提问回复

提问 1:1、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造价不低于5000 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其中路缘石、检查井须全部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 特征指标若在平台上无体现,是否可用工程竣工图,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纸质材料进行证明? 2、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5.其他要求:②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的,“项目负责人”以工程总承包负责人为准。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有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请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是否满足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回 答: 1、不可以。 拟 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查询到的信息数据为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造价不低于5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且其中含有路缘石、检查井 有 采用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特征指标。 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满足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提问 2: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造价不低于5000 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其中路缘石、检查井须全部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 ),请问检查井是预制的,路缘石不是预制的符合吗?

回答: 不符合 。

提问 3: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3分):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造价不低于5000 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其中路缘石、检查井须全部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 )”其中路缘石、检查井为什么是全部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而不是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

回答: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已调整,详见招标文件的变更第2点 。

提问 4: 现有招标资料未找到本项目有关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含原水管)、雨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等相关管道施工图,请代理尽快提供完整的配套图纸。

回答: 。

提问 5: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3分):招标文件里面的第37页-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造价不低于5000 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其中路缘石、检查井须全部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 )。请问项目经理的人员业绩指标-不低于5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其中路缘石、检查井须全部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必须要在四库或者省网竣工备案体现吗?如果网站里没有体现,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人员有这些业绩的可以吗?希望您不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回答: 不可以, 详见招标文件的变更第2点 。

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变更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变更内容作为: E3507010701100109004 “ 武夷新区生态食品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部分二期工程(第一批)—大源路、大岭岗路、芹兴路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时在福建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南平市中心上发布。

招标人:福建武夷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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