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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富财采处〔2023〕3号

浙江

-

杭州市

发布时间:2023-05-31招标预告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富财采处〔 2023〕3号

投诉人: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 112号6层

被投诉人 1: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 20号望江楼

被投诉人 2: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兴路 53号5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丽水市缙云县新建镇洋山工业功能区四号地块

投诉人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认为富春街道 240L分类垃圾桶采购项目[编号:ZJSCT2023-00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3月16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 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 诉称 : 投诉事项 1:浙江省公示的中标人的标的明细中的标的的规格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评审,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并且中标结果也无效。 投诉事项 2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阶段,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效。

被投诉人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辩称 :投诉事项 1回复:“240L垃圾桶”为产品型号。其技术参数为:容积为240L±5%,尺寸为长720*宽585*高1050mm(±50mm),投标文件按要求填写了型号,具体尺寸、容积在标书中已经承诺,标的信息按表格填写型号,满足要求。 投诉事项 2回复:中小企业声明函以投标企业声明为准,招标文件中第3页采购内容,标项名称已明确为“富春街道240L分类垃圾桶采购项目”,且数量为5000只,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内容无误。

被投诉人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答复一致

相关供应商 : 沈阳鲁宝的质疑、投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沈阳鲁宝质疑、投诉 “中标人的标的明细中的标的的规格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纯属其主观臆断,不符合客观实际。1、从文义解释来看,“规格型号:是反映商品性质、性能、品质等一系列的指标,一般由一组字母和数字以一定的规律编号组成。如品牌、等级、成分、含量、纯度、大小(尺寸、重量)等”,查询百度百科对于使用规格“若在在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或 地方标准 中得到体现时,生产厂商应遵照执行,如果没有,生产厂商也可以在自已的 技术文件 中进行规定 ”,对于使用型号“通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不强行规定产品的通用型号”。目前在案涉分类桶项目下并未统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可见不存在强制性对“规格型号”的规定。2、根据沈阳鲁宝投诉“文件中描述招标文件P32中明确了产品的规格”

此处投诉人框出部分 “规格尺寸:长720*宽580*高1090mm(含桶盖)”,此处明确显示为“规格尺寸”,而非“规格型号”。3、根据招标文件P70规定:

答复人根据招标要求,提交了产品名称为 “240L塑料垃圾桶”,品牌为“greentop”,规格型号为“▲1.容积:240L▲2. 规格尺寸:长 720*宽580*高1090mm(含桶盖) ”的相关投标文件(《报价文件》P3(1)报价一览表)和产品样品,通过法定程序中标,符合相关规定。4、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中标结果公告中使用 “240L垃圾桶”代表该系列规格型号,仅作为业内通用惯例的简单表述,并不代表答复人的投标文件“未作出实质响应”,不能仅以中标结果公告的简单表述否定答复人的投标文件和产品样品不符合要求。综上,答复人的投标文件按要求填写了规格型号,具体容积、规格尺寸等技术参数在标书中已经承诺,标的信息按表格填写型号,满足要求。不存在沈阳鲁宝质疑、投诉称“未作出完全实质性响应”的情形。故沈阳鲁宝质疑、投诉称“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并且中标结果也无效”完全是其主观臆测,不符合客观实际。二、沈阳鲁宝认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阶段,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非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效”没有任何依据。1、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16项标准:略)。答复人属于小微企业,已在按照要求提交《小微企业查询》和《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报价文件》P8-9),不存在任何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沈阳鲁宝投诉答复人提供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小微企业查询截图:略;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略)。2、沈阳鲁宝认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中标人填写了项目名称,而不是标的名称,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项目名称是项目申报和审批的总名称,而标的名称则是总项目名称下的分项或仅是招标项目的名称。本次采购中,采购类别单一,无任何分项,答复人声明函中已包含标的名称,指向性明确,无任何歧义,且中标人属小型企业无误。综上所述,沈阳鲁宝的质疑、投诉没有任何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恳请依法驳回投诉!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 本项目 2023年2月1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3月7日开标,3月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恒来工贸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 14项目属性与核心载明载明:货物类,单一产品或者核心产品为:垃圾桶。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二、采购内容 2.技术要求载明:▲2.规格尺寸:长720*宽585*高1050mm(±50mm)(含桶盖)。

:报价一览表显示:表格“规格型号(或具体服务)”为单独一栏;附注3.以上表格要求细分项目及报价,在“规格型号(或具体服务)”一栏中,货物类项目填写规格型号,服务类项目填写具体服。

提交的报价一览表中,在 “规格型号(或具体服务)”一栏填写:▲1.容积:240L;▲2.规格尺寸:长720*宽 580*高1090mm(含桶盖)。

提交的报价明细表中,在 “型号”一栏填写:240L垃圾桶,在“配置参数”一栏填写:240L 垃圾桶(桶身):▲1.容积:240L。▲2.规格尺寸:长 720*宽 580*高 1090mm(含桶盖)。

提交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投标响应情况显示: ▲1.容积:240L,无偏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规格尺寸:长 720*宽580*高 1090mm(含桶盖),无偏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023年3月8日中标结果公告内容显示:规格型号:240L垃圾桶。

四、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载明:1.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填写,不得缺漏。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 16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载明:(1)采购标的:详见采购需求。

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二、采购内容 1.采购清单载明:240L分类垃圾桶;易腐垃圾桶(绿色),可回收物桶(蓝色),有害垃圾桶(红色),其他垃圾桶(灰色);5000只。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标的名称(即采购需求清单中的货物名称):富春街道 240L分类垃圾桶采购项目。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和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 的说明材料、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政采云平台公告信息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 1,投诉人认为 浙江恒来工贸设备有限公司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进而投标无效的问题。 经审查, 浙江恒来工贸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对采购需求 “▲2.规格尺寸:长720*宽585*高1050mm(±50mm)(含桶盖)”作响应,被投诉人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 在答复中对响应情况也无异议。故,投诉人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 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2,投诉人认为浙江恒来工贸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不应被予以认可,进而投标无效的问题。经审查,浙江恒来工贸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在标的名称一栏填写“富春街道240L分类垃圾桶采购项目”,虽有瑕疵,但本项目采购清单中仅有标的“240L分类垃圾桶”,该瑕疵不影响采购标的与制造商的对应关系,不足以否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有效性。故,投诉人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 富春街道 240L分类垃圾桶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ZJSCT2023-004 ] 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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