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净水分厂改扩建工程施工/标段答疑文件02号
四川
-成都市
农村饮水安全净水分厂改扩建工程施工 /标段 答疑 文件
编号: 0 2 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网上提问,作如下回复:
提问 1 :针对招标文件合同补充条款第 17条“在工程进行中,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由于资金暂时不到位,不能够按时拨付工程款为由拖延或停止施工,造成工期延误。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照20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发包方违背了公平对等原则,建议删除相关约定按照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答: 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 2 :招标清单 CJZ文件中较多清单无工程量,该清单是否有误?
答: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无误。
提问 3 :招标文件 P44评标办法中K2和K3设置的组数及权重为:K2=0.1、K3=0.9;K2=0.2、K3=0.8;K2=0.3、K3=0.7,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会上现场随机抽取确定。K2、K3是否仅为以上列出的3组,即第一组:K2=0.1、K3=0.9;第二组:K2=0.2、K3=0.8;第三组:K2=0.3、K3=0.7,还是共6组,或者更多,请明确?
答: K2、K3是仅为 招标文件中 列出的 3组 。
提问 4 :招标文件 P10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该如何解读?
答: 上述要求是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规定。 总承包单位 不得 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建设单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须经建设单位 同意方可分包。
提问 5 :招标文件 P21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的前30 天(含第30 天),违约金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计算;总工期延误超过30 天的部分,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5‰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结算价款的20% 。该违约金及违约金上限是否过高,能否调整违约金上限至合同结算价款的5%?
答: 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 6 :能否明确可调差材料清单?。
答:可调差材料 按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执行。
招标人: 成都市岷江自来水厂
招标代理机构:
202 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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