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安局北湖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澄清与修改文件
山东
-济宁市
济宁市公安局北湖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
答疑文件
问题 1 、 招标文件第 40 页,第 3 条业绩合同的备注内: " 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在 260 万元及以上的电梯(必须是所投品牌)供货及安装项目,且设备与安装合同必须是投标人与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签订 " 。此要求对代理商要求极为苛刻,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积极性,建议修改为: " 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在 260 万元及以上的电梯(必须是所投品牌)供货及安装项目,且设备与安装合同必须是投标人或是所投品牌制造商与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签订 " 。
答: 类似业绩可以使用投标人或是所投品牌制造商与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签订的业绩。
问题 2 、 招标文件中对业绩的要求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在 260 万元及以上的电梯(必须是所投品牌)供货及安装项目,且设备与安装合同必须是投标人与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签订。 此要求具有很强的倾向性,对于大部分投标人是无法达到要求的,建议修改为: 3 、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在 260 万元及以上的电梯(必须是所投品牌)供货及安装项目,且设备与安装合同必须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投电梯制造商与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签订。
答: 类似业绩可以使用投标人或是所投品牌制造商与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签订的业绩。
问题 3 、 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获得省级及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加分问题,招标文件 37 页第一条中: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获得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 分。(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此项评分中,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明显以特定区域省级以上,特定奖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来排斥一些非省级、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品牌电梯供应商,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议招标人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去除本条加分。
答: 执行招标文件。
本答疑文件在济宁市公共服务平台( :4430/JiNing )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项目信息,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 标 人: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 202 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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