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餐厨垃圾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文件答疑纪要
福建
-福州市
福清市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厂(含沼气发电)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一)
各投标人:
福清市城市管理局 和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 福清市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厂(含沼气发电)特许经营项目(招标编号 :FJTP-00092218015223C), 现就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一、本招标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P1页中提到“乙方系中标社会资本方为实施本项目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由中标社会本方以货币方式出资,并100%持股。”P9页“4.1.2 本项目总投资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项目投资额的20%。为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本项目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额的30%,由中标社会资本方单独出资,项目资本金应按项目建设进度及金融机构要求按时到位。”请明确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以哪个数据为准?
答复:注册资本不同于项目资本金。本项目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9000万元。
二、《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1.1 垃圾处理业绩”、“ 1.2 垃圾收运业绩”、“ 1.3 投资类业绩”评分依据中均约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其中一方提供。”我公司认为该类型业绩是项目实施能力的综合体现,建议修改为“只能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答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三、 《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1.3 投资类业绩”要求“投资人承接过金额不少于 3 亿元的垃圾处理投资类业绩得基本分 1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 项加 1 分,满分 3 分;”以及“注:⑦“ 1.1 垃圾处理业绩”、“ 1.2 垃圾收运业绩”、“ 1.3 投资类业绩”中的证明业绩(合同业绩)相互不予重复认定。”设定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作为评分依据以及证明业绩(合同业绩)相互不予重复认定涉嫌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
答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业绩不允许重复认定是为了衡量投标人的综合实力,符合本项目择优选择投标人的要求。本项目为特许经营项目,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主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 25 号),本项目评分设定不违背上述文件规定。
四、 《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2.3 设计荣誉”以及“ 2.4 施工荣誉”仅对餐厨或厨余垃圾处理工程评分具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建议修改。
答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为餐厨和厨余垃圾处理工程, “ 2.3 设计荣誉”以及“ 2.4 施工荣誉”设置餐厨或厨余垃圾处理工程评分 符合 本项目 招标实际 需求 。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 《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3.5 人员荣誉”有涉嫌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建议修改。
答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人员荣誉均为省级或国家级劳动先进荣誉,设置未违反相关规定。 人员荣誉的设置是为了 鼓励企业为本项目的 建设或运营 投入优秀人才,通过优秀人才提升项目 建设或运营 管理水平, 因此,符合 本项目 招标实际 需求 。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六、 《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4.1 融资能力”和“ 4.2 资产负债率”该两个评分指标具备一定的重叠性,均为考虑对后续项目建设的资金保障性,建议修改。
答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融资能力评分项是为了考量 企业 融资能力, 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及风险程度。
七、 《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3.2 设计负责人”同时具备 4 项要求具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建议修改。
答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本评分设置符合对于设计负责人择优选择要求,不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文件规定。
八、 《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1.3 项投资类业绩”要求“投标人作为投资人承接过金额不少于 3 亿元的垃圾处理投资类项目业绩得基本分 1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 项上述业绩的加 1 分,本小项满分 3 分。 ..... ”我公司认为根据可研及福清餐厨垃圾估算和经济分析,本项目总投资接近 3.4 亿元人民币,因此招标文件设定不少于 3 亿的垃圾处理投资类项目业绩偏低,建议调整为不少于 5 亿人民币。
答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九、 《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2.1 标准制定”不能直接体现投资人在本项目上投资能力及实际项目的运营能力,设定条款目的是体现潜在投标人资质,存在倾向嫌疑,建议删除此条款。
答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参与标准制定侧面反映投标人行业内的影响力或技术能力,不同标准分别设置对应加分项,是为了衡量投标人的综合实力,符合本项目择优选择投标人的要求。
十、 《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2.4 施工荣誉”我公司认为就餐厨或厨余类项目在国内获得施工方面的优质工程奖项极少,设定该条款有倾向潜在投标人嫌疑;且优质工程奖限定餐厨或厨余类项目,并不能完全体现投标人的投资、建设运营能力。建议取消餐厨或厨余类的项目限制,投标人的特许经营类项目获得优质工程奖项均为有效。
答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本评分设置 对 投标人专业技术能力的考量 ,不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文件规定。
十一、 《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3.2 设计负责人”建设期派驻设计负责人不等同于项目设计负责人,因此要求建设期派驻设计负责人的职称、资质证书等过于严苛,建议将建设期派驻设计负责人修改为本项目设计负责人。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条款建设期派驻设计负责人指项目设计负责人。
十二、《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4.1 融资能力”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必须在本项目中持股,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均参与了投资,因此将融资能力证明限制在联合体牵头方一方不合理,建议改为由联合体任一方提供,且不少于 3 亿。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联合体牵头人在项目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对项目公司的融资有着较大影响。
十三、《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4.2 资产负债率”。我公司认为行业内具有投资实力及投资业绩较多的企业一般资产负债率在 65% 左右,设置低于 50% 得 3 分不合理,建议修改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60% 得 3 分, 60%-65% 得 2 分, 65%-70% 得 1 分, 70% 以上不得分。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四、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4:“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项,上网电价按0.65元/kwh测算,售电收入26733.69万元。根据(《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20〕1421号))文件要求,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开工项目为竞争配置项目,即上网电价=燃煤脱硫标杆电价+竞争配置补贴价格。福建省燃煤脱硫标杆电价仅为0.3932元/kwh,而竞争配置补贴价格属不确定因素,不能作为测算依据,建议严格遵守现行政策法规,按福建省0.3932元/kwh上网电价,重新调整可研及经济测算数据基础数据。
答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经济分析仅项目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估使用,供投标人参考。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根据第三方价格测算报告测算后确定,并非按照可研报告中的经济分析数据。
十五、特许经营协议 P37页运营维护要求第(3)条:“乙方应在运营期内,每年向甲方指定单位支付龙江街道生态保护费 100 万元。乙方在运营年度内收到甲方要求支付龙江街道生态保护费的书面通知后十个日历日内向甲方的指定单位及时足额支付龙江街道生态保护费。”本项目服务费中未测算该项成本,因此属于不合理条款,变相增加投标人的负担,建议重新调整测算服务费。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六、 《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4.1 融资能力”建议需要补充考核牵头人净资产、一个月周期现金存款数。上述指标属于项目银行融资的必备条件,且能真正证明投资人是否有确实的投资能力。银行授信额度或贷款意向证明属于融资不实,会有不确定性。建议修改为净资产、月周期现金存款数指标。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七、 《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4.2 资产负债率”正常投资类企业负债率在 50%~60% ,该区间能健康的对企业资产进行合理经营,并控制风险。建议对投资人负债率以 50% 为起步指标。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八、《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2.1 标准制定”建议不同等级标准制定可以累加计分。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九、《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2.3 设计荣誉”以及“ 2.4 施工荣誉”建议修改为“地市级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进行加分”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十、 《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1.3 投资类业绩”,建议此项修改为金额不少于 1 亿元的餐厨(厨余)投资类项目业绩要求,与“ 1.1 垃圾处理业绩”、“ 1.2 垃圾收运业绩”保持一致。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十一、 《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 “ 3 负责人要求”关于施工、设计、运营、收运负责人职称和专业要求过于严苛且具体,带有倾向性嫌疑。建议以业绩考核为主,个人职称和专业以常规招标要求为准。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十二、 《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 “ 3.1 施工负责人”、“ 3.2 设计负责人”、“ 3.3 运营负责人”、“ 3.4 垃圾收运负责人”以上四条均提及需附上负责人的社保缴纳凭证,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与分公司在缴纳社保方面的区别主要是开户阶段,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缴纳社保,需要公司写个授权委托书才能开户缴纳社保。因此以分公司缴纳的社保本质上也属于公司缴纳的社保。本项目各负责人是否可使用投标人分公司社保作为证明材料?
答复:可以。
二十三、在应标阶段,投标人需要按照可研的工艺路线、设备规格参数完全响应,还是可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对工艺、设备规格参数进行设计优化?
回复: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采用自己的优化工艺进行设计及设备匹配,但 最终的工艺技术路线以经 招标人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为准 。
二十四、《特许经营协议》 P2页1.1.13 餐厨(厨余)垃圾:指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1.1.14 餐饮垃圾:指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的饮食剩余物以及后厨的果蔬、肉食、油脂、面点等的加工过程废弃物。 从《特许经营协议》中有关餐饮垃圾的定义来看,该项目含地沟油、煎炸废油等废弃油脂的收运及处理,请明确 。(注:根据 CJJ 184-2012《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地沟油是从餐饮单位厨房排水除油设施分离出的油脂和排水管道或检查井清掏污物中提炼出的油脂。煎炸废油指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做煎炸食品后废弃的煎炸用油。)
答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对于餐饮垃圾的定义执行,不包括已排入排污管道中的废弃油脂。
二十五、投融资顾问咨询(含招标代理)、价格测算服务费、前期法律顾问咨询费不纳入项目总投资,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以上费用可否纳入总投资。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十六、《特许经营协议》第 8.3.2条“工程建设费用的计价规则”中本项目以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估算总投资(建安下浮12%后)作为最高限额。《特许经营协议》第13.2.2“调价机制”:厂区工程结算后(近、远期分别结算并进行初始调整),若结算工程费用小于可研批复中厂区工程费用(建安下浮12%后),则启动餐厨(厨余)垃圾处理服务费初始调价。
①请明确建安费用是否为《福清餐厨垃圾估算和经济分析》的项目投资估算总表里建设工程总费用11710.13万元与安装工程总费用2011.65万元的合计,“建安下浮12%”是否指在此基础上下浮12%?
②请明确“可研批复中厂区工程费用(建安下浮12%后)”是指《福清餐厨垃圾估算和经济分析》中所列近期28320.26万元,远期5164.46万元,还是指在此基础上建安费下浮12%后的厂区工程费用。
回复: ①建安下浮指的是可研估算表中建筑工程费及安装工程下浮;②指在可研估算的工程费用基础上建安费下浮12%后的厂区工程费用。
二十七、《招标文件》招标人须知第 4.7条“投融资方案及财务分析编制要点及要求”的“财务合理性分析”: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分析,结合项目的敏感性分析和盈亏平衡分析,说明本项目的财务可行性,以及投资者的最低期望收益率的合理性(与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比较)。“投资者的最低期望收益率”是投标人财务分析中的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还是需要另行说明投资者的最低期望收益率要求。
回复:投标人进行财务分析时另行说明投资者的最低期望收益率要求。
二十八、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本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中要求同时规划建设规模 50t/d餐厨垃圾处理厂作为项目建设期的应急处理,在《招标文件》和《特许经营协议》中均未体现应急处理相关内容。在应标阶段,是否可以不设应急处理设施。
回复:该应急处理设施不纳入本项目合作范围,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无需考虑应急处理设施。
二十九、《招标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2.1 标准制定”中要求“生活垃圾相关标准”请问餐厨垃圾、污泥、工业固废、建筑垃圾、危险废弃物相关标准是否可以定义在生活垃圾相关标准范围内。
回复:餐厨垃圾相关标准符合生活垃圾相关标准范围,污泥、工业固废、建筑垃圾、危险废弃物相关标准不符合生活垃圾相关标准范围。
三十、《招标 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1.1 垃圾处理业绩”。请问有 2 座规模不小于 250 吨处理项目是否可以得到 3 分。
回复:以单座处理厂作为评定标准,不同项目业绩不可累加计算。
三十一、 《招标 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1.1 垃圾处理业绩”中的通过环保设施(环评)验收证明材料完整版篇幅较长,可否仅提供通过环保设施(环评)验收的证明材料关键页?
回复:可以。
三十二、《招标 文件》 的商务部分评分中的 “ 1.1 垃圾处理业绩”中请问不同项目合同业绩是否可以累加计算?项目分期建设,两期项目处于同一个厂区,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处理厂项目进行认定?
回复: 1、不同项目合同业绩不可累加计算。
2、可以认定,但投标人须自行证明一二期属于同一个厂区,并补充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或合同(协议)委托方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进行证明。
本答疑纪要( 一 ) 作为 《 招标 文件》 的组成部分 , 本答疑纪要(一) 若 与《 招标 文件》有 不同 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一)为准。
招标人:福清市城市管理局
招标代理: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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