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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幼儿教育中心2023年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安徽

-

六安市

发布时间:2023-07-18变更公告
业主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幼儿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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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区块链已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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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幼儿教育中心2023年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RX202311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裕安区幼儿教育中心2023年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 7 月 14 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 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 原 采购公告中: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

现更正为: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落实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

2、 原 采购公告中: 七、其他事宜 ( 1)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中小企业情形的,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工业)

( 2 )严禁恶意低价或恶意高价竞标,对恶意低价或恶意高价竞标的,采购人有权围绕是否为“陪标”拉价格(商务)分值进行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其投标无效,同时给予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理。

( 3 )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若被六安串标投标分析系统数据比对发现高级别预警,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 4 ) 响应保证金:本项目无需提供。

现更正为:

( 1 )严禁恶意低价或恶意高价竞标,对恶意低价或恶意高价竞标的,采购人有权围绕是否为“陪标”拉价格(商务)分值进行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其投标无效,同时给予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理。

( 2 )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若被六安串标投标分析系统数据比对发现高级别预警,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 3 ) 响应保证金:本项目无需提供。

3、 原一、供应商须知(一)须知前附表中 :

7

付款方式

⑴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采购人确定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 0 (0-70%);

⑵中小企业合同,采购人确定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 40% (40%-70%);

⑶分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采购人确定每年预付款为当年合同金额的 / (40%-70%)。

剩余款支付方式 :供货、安装调试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货款。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如有关于付款条件的表述与磋商文件规定不符,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将导致响应无效)

现更正为:

7

付款方式

⑴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采购人确定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 40% (0-70%);

⑵中小企业合同,采购人确定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 40% (40%-70%);

⑶分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采购人确定每年预付款为当年合同金额的 / (40%-70%)。

剩余款支付方式 :供货、安装调试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货款。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如有关于付款条件的表述与磋商文件规定不符,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将导致响应无效)

4、 原一、供应商须知(一)须知前附表中 :

19

对中小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 2 0%(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为 3 %- 5 %(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 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 %- 6 %(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为1%-2%(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等证明材料如有虚假,成交无效,视情节给予参加政府采购资格限制等处罚。

现更正为:

19

对中小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 2 0%(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为 3 %- 5 %(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 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 %- 6 %(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为1%-2%(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的比例为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等证明材料如有虚假,成交无效,视情节给予参加政府采购资格限制等处罚。

更正日期:2023年 7 月 18 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因投标供应商不及时关注相关更正信息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六安市裕安区幼儿教育中心

地  址: 六安市裕安区响洪甸路正东凯旋观邸东南侧约40米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六安市恒生阳光城68栋A座12楼1207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工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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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帆电话:010-68809287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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