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餐饮环节监督抽检服务合同公告
湖南
-长沙市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30524000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年食品餐饮环节监督抽检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5240005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7-21 —— 2023-10-20 3.2 履行地点: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负责按采购人要求在餐饮环节组织抽样和检测工作,并将抽检结果信息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2.普通食品、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2023年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表》()要求进行全项目检验。 3.抽检对象:长沙市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 4.投标人应当建立食品抽检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检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检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对样品购买、贮存以及处置等环节管理,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确保抽检高效合法。 5.抽检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山五路支行 (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3026853037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签订合同后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项目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再根据中标人实际完成情况按照中标价格据实支付剩余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投标人应负责食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运输、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室检验、不合格报告及检验结果信息寄送、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具体要求如下: 1.基本要求:投标人应具有合法有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抽样、检验数据及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抽样检验:投标人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抽检工作。应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3.按时检测:按照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严格按时开展抽样、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样任务,并出具样品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 4.结果运用:投标人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作出抽检质量评价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投标人应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投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发布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抽样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工作及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6.响应时间及说明:中标人应有专人负责抽样检测工作,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2小时内抽样检测人员须到位,应急情况下,1小时内抽样检测人员须到位,如中标人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和人员队伍到位情况达到3次(含)的,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本项目抽检服务资格。 7.中标人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样品购买、管理、处置以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中发现问题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投标人本项目服务资格,终止委托合同。并从本次招标候选单位中按序增补定点承检机构。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项目验收按照合同内容要求进行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在服务期间内不得向承检机构以外的其他供应商采购服务(不含其他工业产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甲方应当维护承检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2.甲方在确定承检机构时,应在《货物需求详细清单》中注明品种、数量等具体内容。采购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否则增加的有关的费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3.乙方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 4.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甲方的服务。 5.合同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6.乙方应当履行各项承诺,及时统计采购报表报甲方。 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确定,并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本任务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或本次服务未达到本协议5.2“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验收通过并扣除乙方相应的承检费用;如乙方出现以任何形式泄露监督抽检信息以及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论或其他重大差错,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拨付经费,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仲裁。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生效11.其他条款 1.监督检查: 1.1.采购人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1.2.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1.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和承检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揭发及举报,各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2. 违规行为: 2.1.承检机构不按规定执行或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2.没有执行定点中标价格的,或在采购定点期间以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等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而不予提供服务的; 2.3.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2.4.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2.5.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2.6.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2.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对承检机构违规严重者,取消承检机构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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