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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教育局长沙县南雅远航实验学校信息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湖南

-

长沙市

发布时间:2023-08-17中标公示
业主单位
长沙县教育局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30518007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教育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南雅远航实验学校信息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518007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县南雅远航实验学校信息化设施设备采购其他信息化设备112942695
合计金额小写: 2942695
合计金额大写: 贰佰玖拾肆万贰仟陆佰玖拾伍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45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调试验收完毕。


3.2 履行地点: 施工现场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 乙方 负责保证项目配套的产品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规定的交付地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责任或费用。

(2) 乙方 负责项目配套的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 乙方 应对提供的项目配套的产品在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毁损或灭失进行保险投保,负责其派出的安装、服务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项目配套的产品包装采用符合中国标准的材料,适于长途运输,做到防潮、防雨、防锈、防震,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装运标记。

(5)每个包装箱的内部应附有装箱单、质量证明书,有关的技术文件,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3.3.2、安装、调试与试运行

(1) 乙方 负责送货、卸货并搬运到 甲方 指定的场地。

(2)项目配套的产品应按照在 甲方 确定的时间在 甲方 所在地现场免费进行开箱、安装、调试,技术指标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3) 乙方 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经调试合格直到设备正常运行,其费用由 乙方 负担,费用计入投标总价。

(4)在开始安装以前,所有图纸及安装要求必须提供完整。

(5) 乙方 应在现场对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行,以检验其设计制作操作性和功能等方面的情况。

(6)设备安装完毕,应在 甲方 的监督下进行试运行前的测试,以证明其可以进行试运行。

(7) 乙方 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及保养维修服务的施工服务队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熟悉所提供设备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安装工艺、维修保养知识,有足够能力承担设备的安装工程,并能保证安装工艺达到设备运行合格的要求。

(8)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乙方 应派人员免费提供现场更换或维修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乙方 承担。

(9)由 乙方 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所需要的耗材。

(10)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后, 乙方 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 甲方 。上述资料文件应编辑正确、组织合理、内容充实、容易理解,并包括部件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保证 甲方 能够正确进行产品操作和使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5988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项目所有货物到货安装调试完毕,并完成整体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5673.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验收合格一年后付合同金额的2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7134.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纠纷等问题)付合同金额的5%。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雅湖支行(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050需解锁12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 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自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整体质保期三年(乙方出具有法人签字的整体质保三年的服务承诺书)。 乙方 承诺质保期限内,应对所供货产品的质量负责,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和售后服务的, 甲方 有权上报财政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其中标资格。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不可抗力除外), 乙方 及时提供免费的维修、更换或升级等服务。当出现重要或紧急情形时,应按 甲方 的要求提供现场支援和备品备件服务。其中,免费是指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费用。

5.2.4、质保期满不能视为 甲方 对合同产品中存在的可能引起产品损坏的潜在性缺陷应由 乙方 所负责任的解除。产品寿命期内出现潜在性缺陷时, 甲方 有权要求 乙方 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产品和同一批次的产品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质保期满后, 乙方 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标准

①本项目采用一般性程序验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县财发[2022]3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

②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5.3.2验收要求

①验收由双方代表在甲方的指定地点根据上述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乙方应自检合格后申请竣工验收。设备安装后,乙方提供该安装竣工资 料电子版进行存档。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 由甲方承担。
③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④在项目整体验收前,釆购人有权要求对货物进行随机抽检的破坏性实验,如实验不合格,使用单位和采购人有权认定验收不合格,乙方须 返工直至可验收合格。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6.2.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甲、 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 ,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合同价款支付

6.4.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6.4.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 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6.4.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6.4.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釆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 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6.5.伴随服务

6.5.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 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5.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 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 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6.5.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4.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 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的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4.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 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 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期交付或经甲方同意延期仍不能按期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逾期 达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合同总标的20%另行支付违约金。
(2)乙方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 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3)乙方未履行保修维护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第三方履行该义务,所需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如没有质保金或质保金不足以抵 扣,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转让或转包、分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 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7.6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维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 1安装调试
(1)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 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 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 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 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 安装调试所需辅助材料和专用工具与设施,由乙方提供。
(6) 安装调试完毕,乙方自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采购人进行验收。
(7) 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使用单位。
11. 2售后服务
11.2.1系统维护。应当提交以下内容。
(1) 定期维护计划。
(2) 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 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11.2.2技术支持
(1) 乙方承诺并实施任何时期的24小时技术咨询服务,及时答复使用方的技术咨询;
(2)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在采购人当地设有的售后服务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等技术服务信息;
(3) 乙方须按采购人要求,在申请采购人进行验收前,培训采购人指定人员,达到能正确使用和维护、简单维修货物的水平;
11.2.3故障响应
(1) 提供7X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 对重大故障提供7X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X8小时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2小 时。
(3) 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11.2.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 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如果发生较大质量故障并且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则从该故障修复之日起重新核定质保期。质保期满后 ,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1.2.5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2.6供应商投标时必须提供产品主要备品备件、耗材清单和长期供货的优惠价格和承诺。
11.2.7培训:乙方除派技术工程师在安装现场对买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操作人员能掌握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能独立进行操作、 日常测试维护外,并免费提供2名技术人员进行提高性学习(由采购人确定受训人员,双方商定时冋),提供至少1次免费现场培训。注:政 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路2号
法定代理人:李文杰法定代理人:常应祥
委托代理人:黄辉委托代理人:陆浪
电话:需解锁电话:需解锁
传真:需解锁传真:需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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