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县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三期及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组件采购一期更正公告
安徽
-蚌埠市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BB2023GZGCZ0751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固镇县县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三期及分布式光伏项目 - 光伏组件采购一期
首次公告日期: 2023 年 9 月 1 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þ 招标公告 þ 招标文件 □招标结果
更正内容:招标文件更正
更正日期: 2023 年 9 月 6 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招标文件更正
更正 1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9 项“付款方式”和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合同第六条“付款条件”中“具体付款方式”现更正为:
1 、预付款:( 1 )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下达该批次货物订货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 2 )支付比例:该批次光伏组件货物订货款的 17% 。 2 、到货款:( 1 )支付时间:货物抵达现场,满足到货检程序和要求后;( 2 )支付比例:该批次货物签约价的 97% 。 3 、结清款:( 1 )支付时间:自单项工程通过满负荷累计 72 小时试运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含本数)。( 2 )支付比例:该批次货物结算价的 3% 。 注:①每批次货物订货款 = 招标人发出该批次货物订货通知中的装机容量×中标单价。②每批次货物签约价 = 该批次货物实际到货验收确认的装机容量×中标单价。③每批次货物结算价 = 该批次货物实际竣工验收且并网的装机容量×中标单价。 |
更正 2 :招标正文第四章评标办法技术资信评审打分表第 2 项“投标人荣誉”原表述为:“ 2 、投标人或投标人投标使用的光伏组件产品具有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或技术奖项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 3 分,本项满分 9 分。注:需提供证书扫描件。”
现更正为:“ 2 、投标人或投标人投标使用的光伏组件产品具有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相关协会(学会)颁发的质量或技术奖项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 3 分,本项满分 9 分。注:需提供证书扫描件。”
更正 3 :招标正文第三章技术需求书中第 6 条“报价及违约要求”第( 1 )项原表述为:“( 1 )本项目投标报价包含招标范围内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设备费(包括所有硬件、软件、、配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材料费、保险费、运输费、调试费、与其他参建单位的配合服务费、培训费、质保期内的维修费、检测验收费用、其他费用(如包装费、软件费、资料费、以及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费用)及所有价内价外税金及合理利润等。若报价中有任何遗漏,招标人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人总报价中。投标人应对本工程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做出正确判断,体现在报价中,如有遗漏视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优惠。”
现更正为:“( 1 )本项目投标报价包含招标范围内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设备费(包括所有硬件、软件、、配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材料费、保险费(保险费用包含运输保险费用和组件到达现场后的 5 年财产一切险)、运输费、调试费、与其他参建单位的配合服务费、培训费、质保期内的维修费、检测验收费用、其他费用(如包装费、软件费、资料费、以及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费用)及所有价内价外税金及合理利润等。若报价中有任何遗漏,招标人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人总报价中。投标人应对本工程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做出正确判断,体现在报价中,如有遗漏视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优惠。”
更正 4 :招标正文第六章采购合同第一条表格“备注”原表述为:“备注:上述产品报价含产品生产、运输 < 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下货 > 、安装、调试、检验及售后服务、税金、劳保基金等全部费用。”
现更正为:“备注:上述产品报价含产品生产、运输 < 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下货 > 、安装、调试、检验及售后服务、税金、劳保基金、保险等全部费用。”
更正 5 :删除招标公告中第 2.2 条内容。
更正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 条“投标人非正常投标行为”原表述为:
34 | 投标人非正常投标行为 | 1 、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项目流标的,不再接受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 1 )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到账的; (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投标担保的; ( 3 )实行电子开标的,投标人没有在线参加的; ( 4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包装、密封投标文件的; ( 5 )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后,投标文件逾期提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电子招投标项目,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上传投标文件的,或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 ( 6 )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后,未书面告知招标人不参加投标的; ( 7 )投标报价为异常低价,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 2 、投标人出现《蚌埠市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蚌公资〔 2021 〕 76 号)中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情形标准的,按照扣分标准记分。 ( 1 )竞争主体未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获取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的; ( 2 )竞争主体明知其单位的资质资格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参与投标,影响正常开评标活动的; ( 3 )竞争主体明知其拟任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资质资格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参与投标的,影响正常开评标活动的; ( 4 )恶意在答疑、质疑截止的临界时间点提出疑问、质疑事项,经查无依据、不属实,导致拖延影响项目推进的; ( 5 )非招标人原因,竞争主体在中标后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 ( 6 )竞争主体在招标前,暗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的; ( 7 )竞争主体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争主体的; ( 8 )不以中标为目的,伙同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的; ( 9 )不以中标为目的参与招投标活动,通过频繁提出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等方式干扰招投标活动的; ( 10 )竞争主体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或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11 )不以中标为目的,伙同配合其他投标人恶意报价或故意抬高或拉低评标基准价参与投标的; ( 12 )以中标为目的组织其他投标单位,利用参与投标家数优势故意抬高或拉低评标基准价的; ( 13 )投诉处理期间,就同一事项多头反映不实信息或恶意举报、投诉,影响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及项目推进的; ( 14 )通过网络等媒体恶意炒作,发表过激、不正当言论的,误导社会舆论造成不良影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 ( 15 )项目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签署成交确认书后,中标人、成交人、受让人无正当理由,与招标采购人、出让人签署合同时间超出规定期限的; ( 16 )竞争主体与招标单位进行场外串通或者私自以协商谈判结果做为投标定价的。 3 、投标人出现《蚌埠市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蚌公资〔 2021 〕 76 号)中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情形标准的,按照扣分标准记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并予以处罚。 ( 1 )不同竞争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投标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成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的; ( 2 )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帐户; ( 3 )不同竞争主体制作投标文件使用同一预算编制软件的; ( 4 )不同竞争主体的电子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 5 )不同竞争主体委托同一预算造价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 ( 6 )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的; ( 7 )不同竞争主体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机器码相同的; ( 8 )不同竞争主体投标文件混装的; ( 9 )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10 )不同竞争主体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 11 )不同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实际联系人为同一人的; ( 12 )竞争主体违法为招标人提供或编制招标文件; ( 13 )竞争主体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的; ( 14 )竞争主体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15 )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存在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 16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无正当理由降低供应标准的; ( 17 )竞争主体中标后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4 、电子招投标项目,不同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不进入下一轮评审,并移交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 1 )通过同一单位的 IP 地址或同一 IP 地址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的; ( 2 )不同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电脑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的; ( 3 )不同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电脑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 4 )不同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使用的软件锁编码一致的; (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 6 )不同投标人联系电话号码一致的; ( 7 )不同投标人委托办理投标事宜的实际联系人为同一人的。 |
现更正为:
34 | 投标人非正常投标行为 | 1 、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项目流标的,不再接受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 1 )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到账的; (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投标担保的; ( 3 )实行电子开标的,投标人没有在线参加的; ( 4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包装、密封投标文件的; ( 5 )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后,投标文件逾期提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电子招投标项目,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上传投标文件的,或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 ( 6 )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后,未书面告知招标人不参加投标的; ( 7 )投标报价为异常低价,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 2 、电子招投标项目,不同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不进入下一轮评审,并移交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 1 )通过同一单位的 IP 地址或同一 IP 地址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的; ( 2 )不同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电脑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的; ( 3 )不同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电脑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 4 )不同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使用的软件锁编码一致的; (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 6 )不同投标人联系电话号码一致的; ( 7 )不同投标人委托办理投标事宜的实际联系人为同一人的。 |
更正 7 :第五章投标人须知中定标与签订合同第 32.4 条原表述为;“投诉人存在《蚌埠市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蚌公资〔 2021 〕 76 号)中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依规进行扣分处理。对于属于虚假、恶意、捏造事实、多头反映不实信息等情形投诉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将驳回投诉,并按照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相应情形标准扣分,存在违法行为的并予以处罚。”
现更正为:“投诉人存在《蚌埠市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蚌公资〔 2023 〕 27 号)中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依规进行扣分处理。对于属于虚假、恶意、捏造事实、多头反映不实信息等情形投诉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将驳回投诉,并按照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相应情形标准扣分,存在违法行为的并予以处罚。”
更正 8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技术资信评审打分表”中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原表述为:
9 | 投标截止前,投标人不良行为在披露期内,按以下方式处理: ( 1 )被蚌埠市及其所辖县监督管理部门累计扣分 10 分及以上的,不接受其参与本项目投标。 ( 2 )被蚌埠市及其所辖县监督管理部门累计扣分 10 (不含)分以下的,在技术标评分中,扣除其不良行为的累计扣分值。 ( 3 )联合体投标的,以各联合体成员中不良行为被蚌埠市及其所辖县监督管理部门累计扣分最高的为准。 |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
现更正为:
信用评审 | 投标截止前,投标人不良行为在披露期内,按以下方式处理: ( 1 )在技术标评分中,扣除其不良行为的累计扣分值。 ( 2 )扣分以《蚌埠市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蚌公资〔 2023 〕 27 号)认定标准记录为准。原根据《蚌埠市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蚌公资〔 2021 〕 76 号)进行扣分,仍在披露期且市场主体未完成记分调整申请并经监管部门审批的,扣分以蚌公资〔 2021 〕 76 号文认定标准记录的为准。 ( 3 )联合体投标的,以各联合体成员中不良行为被蚌埠市及其所辖县监督管理部门累计扣分最高的为准。 |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与本更正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招标人信息
名 称 :安徽汉兴新能源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路西段国投集团 2 楼
联系方式:
2.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汉兴大道投资大厦西附楼 1 楼
联系方式: 、 、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文工、夏工、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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