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福州分行关于王某某、陈某等27笔个人贷款客户诉讼案件代理项目标前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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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福州分行关于王某某、陈某等 27 笔个人贷款客户诉讼案件代理项目标前更正公告
项目名称: 恒丰银行福州分行关于王某某、陈某等 27 笔个人贷款客户诉讼案件代理项目
项目编号: HFFZFSCG2023030014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83393307
二、原公告名 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 09 月 05 日
本次变更日期:2023年 09 月 12 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恒丰银行福州分行关于王某某、陈某等 27 笔个人贷款客户诉讼案件代理项目
原公告地址:中国 、 .shtml) 。
三、更正事项、内容:
1、原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1资格标准的“ 3.1.1 凡有能力提供本磋商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报价供应商;……注: (1)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现更正为 :“ 3.1.1 凡有能力提供本磋商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报价供应商;……注: (1) 报价供应商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二章报价供应商须知中“ 20. 响应文件初审”关于“ 20.2.2 符合性检查”规定“ (10) 未按规定提交由报价供应商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的;或未按规定提交由报价供应商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的;”
现更正为: “ (10) 未按规定提交由报价供应商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的;”。
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涉及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等 更正为 :“法人 ( 负责人 ) 代表、法人 ( 负责人 ) 代表授权书、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签字”。
4、其余不变,磋商公告、邀请函中涉及的部分均同步更正。本更正公告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均按磋商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它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 338 号恒丰银行福州分行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福州市古田路 107 号中美大厦 24 层
联系人:
联系方式: 6 、 83393307
电子邮箱:
2023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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