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宜宾医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补遗书002号
四川
-宜宾市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宜宾医院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补遗书 002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1. 本项目招标 文件 中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2“业绩要求”其中“勘察业绩要求”中的“类似项目是指”的内容修改为:“总投资不低于15亿元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3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勘察业绩,1.已完成:提供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勘察报告审查合格时间为准。2.新承接或正在勘察的:提供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反映投资规模的,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以上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须由联合体中勘察单位提 供。 ”
2. 本项目招标 文件 中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2“业绩要求”其中“设计业绩要求”中的“类似项目是指”的内容修改为:“总投资不低于15亿元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3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设计业绩,1.已完成:提供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时间为准。2.新承接或正在设计的:提供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反映投资规模的,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以上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须由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
3. 本项目招标 文件 中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中业绩要求的内容修改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设计项目负责人身份已完成1个总投资不低于15亿元的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3万平方米房屋建筑设计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时间为准。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反映投资规模的,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以上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须由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
4.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2.2.4(1)“投标人资质等级”中“注”的第一点的内容修改为:“1.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其中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企业无须提供入川信息网页截图。”
5.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2.2.4(1)“勘察设计项目成员”中“注”的第三点的内容修改为:“3. 省外企业拟派项目班子相关成员必须是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10个工作日内 提供拟派项目班子相关成员入川备案(验证)网络查询截图,无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勘察设计成员入川备案(验证)网络查询截图。 ”
6.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2.2.4(1)“投标人业绩”中“注”的第一点的内容修改为:“1.设计业绩应提供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时间为准,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反映投资规模的,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7.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2.2.4(1)“勘察设计项目成员”中“设计项目负责人”的第二小点的内容修改为:“(2)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内,作为项目负责人具有1个已完成总投资不低于15亿元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3万平方米的含医疗工艺或医疗专项设计房屋建筑设计业绩加1分。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时间为准,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反映投资规模的,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8.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2.2.4(1)“勘察设计项目成员”中“勘察负责人”的第二小点的内容修改为:“(2)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内,作为勘察项目负责人具有1个已完成总投资不低于15亿元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3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勘察业绩加1分。勘察项目负责人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勘察报告审查合格时间为准,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反映投资规模的,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9.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七条“合同价款、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7.1.1“中由:“ 设计费包干使用,本合同范围内,无论方案如何调整与修改,合同总价均不作调整,也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合同总价调整。 ”
修改为: “因本项目设计费暂按立项文件中列出的工程设计费计费额为19亿元计算。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投资额有可能 发生变化,如有变化,则设计费依据调整后的建安费为基数,按投标报价水平按实结算设计费。本项目方案设计会进行多次修改,无论方案设计如何调整与修改,设计人均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设计费 用,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已包含此项费用。 ”
特此通知,其他内容不变。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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