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01嵊泗至定海公路岱山浪激咀至双合改建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浙江
-舟山市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S201嵊泗至定海公路岱山浪激咀至双合改建工程 已由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舟发改审批〔2023〕116 号批复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浙江省岱山蓬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舟山交通、舟山市服务平台。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选址位于岱山县岱西镇,拟对现状高亭至双合公路进行改建,另建设配套设施、绿化景观、综合管线迁移改造等。线路起于徐福大道与高双线交叉口处,沿高双线向西至双合村后沙洋山嘴,终点与 S6 舟岱高速、526 国道连接。路线全长 4.324 公里,全线设桥梁 1 座、涵洞 10 道、交叉 4
处。
本次招标主要包括:S201嵊泗至定海公路岱山浪激咀至双合改建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
2.2招标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报建手续:投标人需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各项工程建设、设计及施工许可的审批、报建、开工、验收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协助招标人办理各项需以发包人名义办理的相关手续;
(2)施工图设计:投标人需根据相关批文、发包人要求及初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投标人自行完善勘察和测绘工作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并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3)采购:投标人负责本工程所有物资的采购、保管工作、材料的接卸、运输、仓储管理工作,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招标人和监理的监督下实施;
(4)施工:投标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招标人要求及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全部内容,达到工程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5)交(竣)工验收:投标人需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办理需以承包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工程交(竣)工手续,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同时协助招标人办理各项需以业主名义办理的相关手续;按规定提交全部交(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
(6)缺陷修复和工程保修:整个工程的施工以及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服务。
2.3计划工期:总工期为 25 个月,其中设计周期 1 个月,施工工期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3.1.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证书,或责令停业等不良状态;
3.1.2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
投标人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投标人具有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投标人应具有同类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资金、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3.2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3.2.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
3.2.2联合体资质须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企业资质最低要求);
3.2.3 联合体业绩须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3.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与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设计方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5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施工方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 9 月 20 日~2023年 9 月 26 日在舟山市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投标登记,同时网上招标文件等资料。
注:投标人在投标登记前须自行登录“舟山市网”(详情请点击以下网页查看,对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并购买CA数字证书方可登录新系统。已经注册或登记成功的单位不得重复注册。以上所注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软件公司,客服电话4008503300或者舟山电子招投标支持群384041593。
4.2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发布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视需要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3年 10 月 20 日 9 时 00 分,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递交至舟山市中心(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55号四楼 (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同幢西边))。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代表(携带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舟山交通和舟山市服务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浙江省岱山蓬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岱山县高亭镇星河路268号
联系人:
电话:0580-7336684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23号中浪国际大厦B座10楼
联 系 人:
电 话: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质条件)
法人资质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证书,或责令停业等不良状态; (2)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 a. 投标人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b. 投标人具有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资质须具备上述(2)b条款的规定。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资格条件)
财务要求 |
(1)投标人财务运行状况良好,没有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承诺提供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釆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若釆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类似业绩条件)
业绩要求 | |
(1)总承包业绩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自2018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地完成过一个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含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
(2)设计业绩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设计方自2018年7月1日(以批复或核准意见的时间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地完成过一个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含桥梁)的设计。 |
(3)施工业绩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施工方自2018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地完成过一个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含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的施工。 |
注:1.满足总承包业绩的证明材料:(1)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2)施工图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件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项目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4)如投标人承担的类似业绩以联合体中标的,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2.满足设计业绩的证明材料:(1)施工图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件的复印件;(2)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3.满足施工业绩的证明材料:(1)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2)质量证明文件(由项目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3)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4)如投标人承担的类似业绩以联合体中标的,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4.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上表附录3要求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5.投标人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的业绩是否公开,以及《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的认定和核实,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6.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须按联合体协议书上的分工各自满足上述业绩要求。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条件)
信 誉 要 求 |
(1)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的情形;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自2020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未有行贿犯罪行为。 |
注: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日期为准。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经理 | 1 | 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担任过一个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总承包项目施工负责人或施工项目副经理或施工项目总工);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在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 3、2020年7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4、上述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
设计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年以上设计工作经验。 |
施工项目总工 | 1 |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在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
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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