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舜城新区环湖路道路工程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安徽
-池州市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东至县舜城新区环湖路道路工程( EPC总承包)(项目编号:CZD12023109-1)招标文件的有关询问澄清如下:
1、招标文件3页——“注: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投标单位注册,且提供自2023年2月以来至少连续六个月的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招标文件34页——“注:(2)提供2022年12月以来至少连续六个月的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招标文件167页——“注:1、表后附组成人员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岗位证书原件扫描件、2022年1月1日以后任意连续6个月社保。”招标文件168页——“注3、2022年1月1日以后任意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材料。”
请问: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缴纳的社保是否予以认可?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社保证明的缴纳时限并不统一,以哪个为准?
答复:认可。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社保证明的缴纳时限 统一修改为: 须提供 202 3 年 2 月以来至少连续六个月的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
2、招标文件34页——项目勘察设计团队人员(6分)——“2、上述项目勘察设计团队人员中,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资格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小项满分2分,未提供不得分。”
请问: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资格的人员,是否必须为招标文件中列明的专业人员;如我单位燃气专业人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资格的,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为招标文件中列明的专业人员。如专业人员(不在要求 的 勘察设计团队人员专业范围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资格的,不予认可。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投标人及时。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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