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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46盘州赵官至补西垭口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贵州

-

贵阳市

发布时间:2023-09-28
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贵州省水城公路管理局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G246盘州赵官至补西垭口公路(大山至补西垭口段)改扩建工程已由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G246盘州赵官至补西垭口公路(大山至补西垭口段)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六盘水发改交通〔2023〕54号) 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246盘州赵官至补西垭口公路(大山至补西垭口段)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黔交审批〔2023〕197号) 批准,项目业主为 贵州省水城公路管理局 ,建设资金来自申请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及省级财政统筹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贵州省水城公路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项目起于盘州市大山镇大山中学交叉口处,经大山镇、长冲村、忠义、甘塘子村、保田镇、狗场营村,止于盘州与兴义两市分界处的补西哑口,顺接G246兴义补西口至猪场公路起点路线全长32.139公里。

全线按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改扩建,路基宽度为8.5米,路面类型为沥青混凝土,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设计洪水频率:大、中桥1/100,小桥、涵洞及路基1/50。

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40969.8万元。

2.2  服务期限

监理服务期限自项目开工令下发之日至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之日止(包含施工准备期监理和缺陷责任期监理),其中计划施工工期约为24个月(具体时间以项目业主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2.3  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划分为1个标段。

2.4  招标范围

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由中标人组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一个,进行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路线交叉、排水及防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等设计图纸所示工程的施工监理(含缺陷责任期施工监理)服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等级监理资质,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注: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依据《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路发〔2020〕69号)确定的最新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以上等级。

投标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优先引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贵州省2022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若没有我省的信用评价等级,则分以下情况处理(排序在前的优先)。

①有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时,直接引用该等级。

②没有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但有从业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评价等级时,按其等级引用。

③交通运输部以及从业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均没有评价等级时,其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a.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级对待;

b.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c.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

d.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按D级对待。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9月29日00时00分至2023年10月11日23时59 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全国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购买获取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0月19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全国平台(贵州省•省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5.3  本项目为电子招标现场开标项目(现场开标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具体开标室于当日在贵州省中心开标区获取),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GZTYTB格式)上传到全国平台(贵州省)(网址:ggzy.guizhou.gov.cn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或撤回投标文件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贵州省平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现场开标需携带CA锁(必须是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进行现场解密。

5.4  首次进入贵州省中心的投标人,需先到贵州省中心办理入场登记和CA证书,然后才能在网上办理相关事宜。

5.5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贵州省中心交易系统发出的文件澄清与更正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登录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贵州省、贵州省中心、贵州省公路局官方网站 上发布。

7.  投诉

7.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贵州省公路局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7.1.1  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7.1.2  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7.1.3  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7.1.4  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7.1.5  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7.1.6  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7.2  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7.2.1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7.2.2  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7.2.3  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贵州省公路局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贵州省公路局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省公路局不予受理。

招标人异议受理电话:  ;

贵州省公路局投诉举报受理电话:。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贵州省水城公路管理局

地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凤凰东路23号

邮政编码:553000

联 系 人:黄先生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汇金星力城66号商务楼1709室

邮政编码:550003

联 系 人:王龙

电    话:

2023年9月28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具备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等级监理资质。

**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1. 投标人没有正在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 投标人未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3. 投标人在2020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所承接过的工程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未存在重大合同纠纷。

4. 投标人在2020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未发生过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 投标人的最新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上。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7.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

1

持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5年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经验,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注: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人员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确定后其人员更换的比例及违约处理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依据《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路发〔2020〕69号)确定的最新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注:各投标人的投标得分等于商务评分、技术评分与财务评分之和(各阶段评分均保留两位小数)。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针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35 分

主要人员: 27 分

业绩: 20 分

履约信誉: 5 分

信用评价: 3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所有介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100%(含85%及100%)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建议书

35分

监理大纲和措施

15 分

(1)监理大纲:

根据投标人的监理工作方法、流程是否可行、驻地监理办公室选址的合理性,能否充分满足本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施工环境保护、费用控制的要求进行评定。(5.4-9分)

(2)监理措施:

根据工程质量监理、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它事项管理、文件资料管理、协调各方关系等各项措施的合理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定。(3.6-6分)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10 分

对本工程重点、难点问题的把握程度。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应着重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所提出的处理措施可行性程度。(6-10分)

对本工程的建议

10 分

对投标人所提建议的合理性、可实施性、项目针对性进行评分。(6-10分)

2.2.4(2)

主要人员

27 分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16.2分;

(2)每提供1个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任职经历的,加5.4分,最多加10.8分。

2.2.4(3)

评标价

10 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 E2。

其中:F=10,E1=0.2,E2=0.1。

注:投标人的报价最低得分为0。

2.2.4(4)

其他因素

业绩

20 分

近5年(指2018年6月1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12分;

(2)每提供1个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加4分,最多加8分。

注:指已经交工验收的相关施工监理业绩。

履约

信誉

5 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5分

信用评价

3 分

根据投标人的最新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信用得分。

(1)信用评价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顺序引用:

a.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

b.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

c.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

无上述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级对待;

——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2次达到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

——发生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或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超过2次的,或直接定为D、C级不良记录合计2次的,按D级对待。

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须符合交通运输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2)信用分值

信用评价等级

AA

A

B

C

信用得分

3

1.5

0

-3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及其他因素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2、通过第一信封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应当终止本项目评标(即本项目流标)。

3、通过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不具有竞争性或对是否具有竞争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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