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吴山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定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
-合肥市
长丰县吴山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定标 候选人公示 ( 评定分离 )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长丰县吴山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2023AFCGZ02250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3年 10 月 13 日
开标日期 : 2023年 11 月 13 日
长丰县吴山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定标 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 排名不分先后 ) :
定标 候选人名称:安徽建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泉阳路交口恒大帝景 12幢1706室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 88号
投标报价: 人民币壹亿贰仟捌佰捌拾捌万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整(¥ 128888888.00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730日历天
备注说明:
定标 候选人名称: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 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8层3801 , 长丰县下塘镇朱双路西侧,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 8号设计大厦
投标报价: 人民币壹亿贰仟捌佰陆拾柒万柒仟壹佰陆拾捌元肆角整(¥ 128677168.40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730日历天
备注说明:
定标 候选人名称: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和安徽远辉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 4号院甲6号 , 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 149 号寰宇上都大厦601室,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陶楼镇陶楼街道菜市街南50米
投标报价: 人民币壹亿贰仟玖佰壹拾叁万肆仟伍佰伍拾壹元柒角(¥ 129134551.7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730日历天
备注说明:
定标 候选人名称:长丰县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朱巷镇振兴路 83 号 ,安徽省合肥市 包河区桐城南路 363号,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投标报价: 人民币壹亿贰仟捌佰柒拾肆万捌仟柒佰贰拾陆元零壹分(¥ 128748726.01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730日历天
备注说明:
定标 候选人名称: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 34号,扬州市吉安路209号
投标报价: 人民币壹亿贰仟玖佰肆拾贰万肆仟贰佰贰拾柒元柒角玖分(¥ 129424227.79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730日历天
备注说明:
招标人名称: 合肥北城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丽水河畔 S-1楼商业用房
联系人: 桑海峰
联系方式: 需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需解锁
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
项目负责人: 俞凡
联系电话 : 需解锁
公示期: 2023年 11 月 14 日至 2023年 11 月 17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长丰县公 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长丰 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 中心北楼 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 , 联系人: 余工 , 联系电话 : 需解锁。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需解锁;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需解锁【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