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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南雅梅溪湖中学体育馆、学术报告厅、装修项目合同公告

湖南

-

长沙市

发布时间:2023-11-20中标公示
业主单位
长沙市南雅梅溪湖中学

供应商填写合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CS-202305300028-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市南雅梅溪湖中学 (甲方)
承包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体育馆、学术报告厅(420座)、(109人)装修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体育馆、学术报告厅(420座)、(109人)装修项目
(2)工程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资金来源: 教育附加
(4)工程内容: 本工程为维修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长沙市南雅中学,本工程包含建筑工程、拆除工程、装饰工程以及安装工程等施工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1)
(5)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为体育馆、学术报告厅(420座)、(109人)装修项目,位于长沙市南雅梅溪湖中学校区内。对校区体育馆地板、看台、墙体、吊顶装修;学术报告厅地面、墙体、吊顶进行装修改造;包含地面、墙面、天棚、更换部分门窗、应急照明、电气照明、火灾报警等施工内容。(、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3-11-17
计划竣工日期: 2024-01-01
工期总日历天数: 45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 3173768.56

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验收合格前累计支付合同价款至高70%;财评结算确定后按财评结算价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剩余财评结算价的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情况,可进行支付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4753.7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86884.2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验收合格前累计支付合同价款至高7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3442.1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财评结算确定后按财评结算价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8688.4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剩余财评结算价的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情况,可进行支付

其他说明:


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4.付款人: 长沙市南雅梅溪湖中学 通过 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张庭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长沙市南雅梅溪湖中学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人(全称):长沙市南雅梅溪湖中学(公章)承包人(全称):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12430100MB1Q27794X组织机构代码:9需解锁49086F
地址:湖南湘江新区雷锋街道梅溪湖国际新城二期海棠路与双凤路交汇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长沙市开福区下大垅174号
法定代理人:王唯之法定代理人:李小义
委托代理人:熊小强委托代理人:张庭
电话:需解锁电话:需解锁
传真:需解锁传真:需解锁
账号:608062732349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沙市东风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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