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农村散户居民煤改洁项目招标公告
辽宁
-沈阳市
公告发布时间:2023-11-21 00:00:00 原文链接地址
(于洪区农村散户居民煤改洁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于洪区农村散户居民煤改洁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2月12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114-00166 项目名称:于洪区农村散户居民煤改洁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6,450,000.00 最高限价(元):18,000 采购需求: 查看 ★一、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设备技术要求 ★1.产品符合《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JB/T 13573-2018)相关要求; ★2.应提供国家级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和能效检测报告; ★3.空气源热泵企业必须建有-25℃低温检测实验室,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评定合格; ★4.应满足《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2019)中规定的能效等级 1 级要求; ★5.需提供国家 3C 认证证书; ★6.名义制热量(-12℃)不低于 4kW; ★7.名义制热性能系数 COP-12℃≥2.4; ★8.低温制热性能系数 COP-20℃≥2.0; ★9.1%的机组应具备监测功能,配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具有标准 485 通讯接口和通讯协议,能够实现室内温度、机组运行状态、整机电压、整机电流、故障信息等运行信息的无线传输,具备远程调控(温度设定、开关机状态、运行模式等)的能力,且企业应接收、记录运行数据并提报; ★10.农户户内线路采用国标铜芯导线,导线截面积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1.企业应承诺对其供应产品免费保修 5 年; ★12.设备安装前,同一区(县、市)、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设备,其数量在 1000 台及以下时,检测 2 台;超过1000 台,按 2‰比例抽检,由国家级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首次抽样产品不合格时,按照相同抽样方法进行第二次抽检,同一产品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供货企业取消供货资格。抽检项目如下表所示。 ★表 1 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抽检项目
★二、空气源热泵热水机设备技术要求 ★1.产品符合《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第2 部分: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GB/T 25127.2-2020)相关要求; ★2.应提供国家级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和能效检测报告; ★3.空气源热泵企业必须建有-25℃低温检测实验室,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评定合格; ★4.应满足《低温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80-2019)中规定的能效等级 2级(额定出水温度 41℃)要求; ★5.须为变频分体机; ★6.需提供国家 3C 认证证书; ★7.3P 机组名义制热量(室外干球温度-12℃,额定出水温度 41℃)不低于 5.7kW,5P 机组名义制热量(室外干球温度-12℃,额定出水温度 41℃)不低于 9.5kW; ★8.额定出水温度 41℃时,机组名义制热性能系数 COP-12℃≥2.4; ★9.额定出水温度 41℃时,机组低温制热性能系数 COP-20℃≥2.0; ★10.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应加装电辅助加热装置,能够实现手动开、闭电辅助加热系统,并应在明显位置显示电辅助加热系统工作状态; ★11.空气源热泵热水机采暖系统要配套安装适宜容量的保温储水罐,确保系统工作稳定,水系统应配备适宜的过滤装置; ★12.1%的机组应具备监测功能,配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具有标准 485 通讯接口和通讯协议,能够实现室内温度、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机组运行状态、整机电压、整机电流、故障信息等运行信息的无线传输,具备远程调控(温度设定、开关机状态、运行模式等)的能力,且企业应接收、记录运行数据并提报; ★13.农户户内线路采用国标铜芯导线,截面积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4.企业应承诺对其供应产品免费保修 5 年; ★15.设备安装前,同一区(县、市)、同一厂家、同规格型号的设备,其数量在 1000 台及以下时,检测 2 台;超过1000 台,按 2‰比例抽检,由国家级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首次抽样产品不合格时,按照相同抽样方法进行第二次抽检,同一产品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供货企业取消供货资格。抽检项目如下表所示。 ★表 2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抽检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完成所有采购设备供货及安装且安装联合试运转并达到使用要求,具体时间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12,925,000.00 最高限价(元):18,000 采购需求: 查看 ★(一)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设备技术要求 ★1.产品符合《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JB/T 13573-2018)相关要求; ★2.应提供国家级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和能效检测报告; ★3.空气源热泵企业必须建有-25℃低温检测实验室,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评定合格; ★4.应满足《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2019)中规定的能效等级 1 级要求; ★5.需提供国家 3C 认证证书; ★6.名义制热量(-12℃)不低于 4kW; ★7.名义制热性能系数 COP-12℃≥2.4; ★8.低温制热性能系数 COP-20℃≥2.0; ★9.1%的机组应具备监测功能,配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具有标准 485 通讯接口和通讯协议,能够实现室内温度、机组运行状态、整机电压、整机电流、故障信息等运行信息的无线传输,具备远程调控(温度设定、开关机状态、运行模式等)的能力,且企业应接收、记录运行数据并提报; ★10.农户户内线路采用国标铜芯导线,导线截面积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1.企业应承诺对其供应产品免费保修 5 年; ★12.设备安装前,同一区(县、市)、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设备,其数量在 1000 台及以下时,检测 2 台;超过1000 台,按 2‰比例抽检,由国家级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首次抽样产品不合格时,按照相同抽样方法进行第二次抽检,同一产品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供货企业取消供货资格。抽检项目如下表所示。 ★表 1 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抽检项目
★1.产品符合《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第2 部分: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GB/T 25127.2-2020)相关要求; ★2.应提供国家级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和能效检测报告; ★3.空气源热泵企业必须建有-25℃低温检测实验室,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评定合格; ★4.应满足《低温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80-2019)中规定的能效等级 2级(额定出水温度 41℃)要求; ★5.须为变频分体机; ★6.需提供国家 3C 认证证书; ★7.3P 机组名义制热量(室外干球温度-12℃,额定出水温度 41℃)不低于 5.7kW,5P 机组名义制热量(室外干球温度-12℃,额定出水温度 41℃)不低于 9.5kW; ★8.额定出水温度 41℃时,机组名义制热性能系数 COP-12℃≥2.4; ★9.额定出水温度 41℃时,机组低温制热性能系数 COP-20℃≥2.0; ★10.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应加装电辅助加热装置,能够实现手动开、闭电辅助加热系统,并应在明显位置显示电辅助加热系统工作状态; ★11.空气源热泵热水机采暖系统要配套安装适宜容量的保温储水罐,确保系统工作稳定,水系统应配备适宜的过滤装置; ★12.1%的机组应具备监测功能,配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具有标准 485 通讯接口和通讯协议,能够实现室内温度、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机组运行状态、整机电压、整机电流、故障信息等运行信息的无线传输,具备远程调控(温度设定、开关机状态、运行模式等)的能力,且企业应接收、记录运行数据并提报; ★13.农户户内线路采用国标铜芯导线,截面积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4.企业应承诺对其供应产品免费保修 5 年; ★15.设备安装前,同一区(县、市)、同一厂家、同规格型号的设备,其数量在 1000 台及以下时,检测 2 台;超过1000 台,按 2‰比例抽检,由国家级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首次抽样产品不合格时,按照相同抽样方法进行第二次抽检,同一产品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供货企业取消供货资格。抽检项目如下表所示。 ★表 2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抽检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完成所有采购设备供货及安装且安装联合试运转并达到使用要求,具体时间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08时30分至2023年11月28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12月12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提交。备份文件递交至于洪区中心(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6号甲三和大厦)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供应商应详阅辽宁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2、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辽宁上领取采购文件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备份文件(U盘密封递交),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否则后果自负,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电子投标文件及报价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 3、开标现场各供应商需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数字证书等电子设备或远程进行Ukey登录报价解密等相关操作; 4、关于解密: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供应商自行准备电子设备); 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本项目分为2个包组,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于洪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 址: 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 18 号 28 层 联系方式: 转 2817 邮箱地址: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 账户名称: 账号: 0614 0001 0400 344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白倩妮 电 话: 转 2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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