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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新能源汽车保障基层公务出行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入围结果公告

安徽

-

宿州市

发布时间:2023-12-19中标公告
业主单位
灵璧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灵璧县新能源汽车保障基层公务出行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二次

入围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EP-LBCG2023 157-重1

二、项目名称: 灵璧县新能源汽车保障基层公务出行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二次 )

三、 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

排序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1

合肥和行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紫蓬路 1325号

2

安庆麦卡汽车销售服务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创业路皖江高科孵化园 B1栋207室

3

安徽络宝致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 2666号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研发楼1012室

四、 最高入围价格或者最低入围分值

最低入围分值: 88.56 分

五、入围供应商及入围产品、服务情况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入围 价格

1

合肥和行科技有限公司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须提供不少于30辆新能源车辆,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单位名称必须和供应商(或其分公司或其控股旗下子公司)一致;(子公司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分公司投标的,车辆登记单位可以为总公司或总公司控股旗下子公司(子公司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视为有效车辆。服务期内,供应商未经征集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租赁服务车辆,否则征集人有权解除合同。进行全天24小时服务。在提供服务期间因车辆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时,须在 24 小时之内协助解决或调换车辆,确保正常的公务出行。在提供服务期间因车辆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时,须在 24 小时之内协助解决或调换车辆,确保正常的公务出行。

2、提供出租的所有车辆技术状况良好:7座以下(含7座)车辆,新能源车符合国家工信部标准要求,新能源车辆必须为纯电动汽车。

3、中标后必须按照业主要求接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中标后如征集人有要求,车辆需落户在宿州市境内。

4、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能及时调换其它车辆确保公务出行正常运行。

5、除过路过桥费以外的日常保养费、维修费、年审费、保险、相关税金等所有费用由等所有费用由入围供应商承担。

6、在租赁服务期内,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供应商应额外为提供服务的车辆投保,投保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以上、座位险8万元以上、车损险需足额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如因供应商未按照约定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不良后果造成损失得,由供应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征集人及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无关,需提供承诺函 。

7、供应商在基本服务质量要求外,应就车辆的卫生保洁、服务创新、服务质量标准化、应急方案、服务监督等方面加强管理。

8、在合同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用车单位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入围供应商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9、入围供应商内部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健全、完善。

10、入围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的利益,全面履行响应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先服务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服务工作。

11、车辆保养由供应商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自行保养,保养期间车辆出现问题由供应商负责,保养时间不计入租赁时间,如车辆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浪费的时间也不计入租赁时间。

12、在服务过程中,入围供应商须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数量及类型,私人车辆不得进行运营服务。框架协议签订后须承诺一个月内提供征集人要求数量的车辆。

13、征集人提供场地,由供应商负责安装充电桩,一车一桩,充电桩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充电桩购买及建设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含 3 0 米内取电线,超出 30米意外部分由征集人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须提供不少于30辆新能源车辆,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单位名称必须和供应商(或其分公司或其控股旗下子公司)一致;(子公司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分公司投标的,车辆登记单位可以为总公司或总公司控股旗下子公司(子公司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视为有效车辆。服务期内,供应商未经征集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租赁服务车辆,否则征集人有权解除合同。进行全天24小时服务。在提供服务期间因车辆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时,须在 24 小时之内协助解决或调换车辆,确保正常的公务出行。在提供服务期间因车辆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时,须在 24 小时之内协助解决或调换车辆,确保正常的公务出行。

2、提供出租的所有车辆技术状况良好:7座以下(含7座)车辆,新能源车符合国家工信部标准要求,新能源车辆必须为纯电动汽车。

3、中标后必须按照业主要求接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中标后如征集人有要求,车辆需落户在宿州市境内。

4、 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能及时调换其它车辆确保公务出行正常运行。

5、除过路过桥费以外的日常保养费、维修费、年审费、保险、相关税金等所有费用由等所有费用由入围供应商承担。

6、在租赁服务期内,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供应商应额外为提供服务的车辆投保,投保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以上、座位险8万元以上、车损险需足额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如因供应商未按照约定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不良后果造成损失得,由供应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征集人及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无关,需提供承诺函 。

7、供应商在基本服务质量要求外,应就车辆的卫生保洁、服务创新、服务质量标准化、应急方案、服务监督等方面加强管理。

8、在合同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用车单位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入围供应商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9、入围供应商内部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健全、完善。

10、入围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的利益,全面履行响应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先服务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服务工作。

11、车辆保养由供应商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自行保养,保养期间车辆出现问题由供应商负责,保养时间不计入租赁时间,如车辆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浪费的时间也不计入租赁时间。

12、在服务过程中,入围供应商须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数量及类型,私人车辆不得进行运营服务。框架协议签订后须承诺一个月内提供征集人要求数量的车辆。

13、征集人提供场地,由供应商负责安装充电桩,一车一桩,充电桩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充电桩购买及建设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含 3 0 米内取电线,超出 30米意外部分由征集人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每年租金为裸车市场指导价的 25%

2

安庆麦卡汽车销售服务科技有限公司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须提供不少于30辆新能源车辆,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单位名称必须和供应商(或其分公司或其控股旗下子公司)一致;(子公司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分公司投标的,车辆登记单位可以为总公司或总公司控股旗下子公司(子公司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视为有效车辆。服务期内,供应商未经征集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租赁服务车辆,否则征集人有权解除合同。进行全天24小时服务。在提供服务期间因车辆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时,须在 24 小时之内协助解决或调换车辆,确保正常的公务出行。在提供服务期间因车辆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时,须在 24 小时之内协助解决或调换车辆,确保正常的公务出行。

2、提供出租的所有车辆技术状况良好:7座以下(含7座)车辆,新能源车符合国家工信部标准要求,新能源车辆必须为纯电动汽车。

3、中标后必须按照业主要求接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中标后如征集人有要求,车辆需落户在宿州市境内。

4、 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能及时调换其它车辆确保公务出行正常运行。

5、除过路过桥费以外的日常保养费、维修费、年审费、保险、相关税金等所有费用由等所有费用由入围供应商承担。

6、在租赁服务期内,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供应商应额外为提供服务的车辆投保,投保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以上、座位险8万元以上、车损险需足额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如因供应商未按照约定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不良后果造成损失得,由供应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征集人及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无关,需提供承诺函 。

7、供应商在基本服务质量要求外,应就车辆的卫生保洁、服务创新、服务质量标准化、应急方案、服务监督等方面加强管理。

8、在合同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用车单位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入围供应商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9、入围供应商内部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健全、完善。

10、入围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的利益,全面履行响应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先服务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服务工作。

11、车辆保养由供应商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自行保养,保养期间车辆出现问题由供应商负责,保养时间不计入租赁时间,如车辆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浪费的时间也不计入租赁时间。

12、在服务过程中,入围供应商须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数量及类型,私人车辆不得进行运营服务。框架协议签订后须承诺一个月内提供征集人要求数量的车辆。

13、征集人提供场地,由供应商负责安装充电桩,一车一桩,充电桩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充电桩购买及建设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含 3 0 米内取电线,超出 30米意外部分由征集人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须提供不少于30辆新能源车辆,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单位名称必须和供应商(或其分公司或其控股旗下子公司)一致;(子公司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分公司投标的,车辆登记单位可以为总公司或总公司控股旗下子公司(子公司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视为有效车辆。服务期内,供应商未经征集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租赁服务车辆,否则征集人有权解除合同。进行全天24小时服务。在提供服务期间因车辆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时,须在 24 小时之内协助解决或调换车辆,确保正常的公务出行。在提供服务期间因车辆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时,须在 24 小时之内协助解决或调换车辆,确保正常的公务出行。

2、提供出租的所有车辆技术状况良好:7座以下(含7座)车辆,新能源车符合国家工信部标准要求,新能源车辆必须为纯电动汽车。

3、中标后必须按照业主要求接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中标后如征集人有要求,车辆需落户在宿州市境内。

4、 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能及时调换其它车辆确保公务出行正常运行。

5、除过路过桥费以外的日常保养费、维修费、年审费、保险、相关税金等所有费用由等所有费用由入围供应商承担。

6、在租赁服务期内,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供应商应额外为提供服务的车辆投保,投保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以上、座位险8万元以上、车损险需足额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如因供应商未按照约定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不良后果造成损失得,由供应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征集人及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无关,需提供承诺函 。

7、供应商在基本服务质量要求外,应就车辆的卫生保洁、服务创新、服务质量标准化、应急方案、服务监督等方面加强管理。

8、在合同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用车单位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入围供应商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9、入围供应商内部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健全、完善。

10、入围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的利益,全面履行响应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先服务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服务工作。

11、车辆保养由供应商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自行保养,保养期间车辆出现问题由供应商负责,保养时间不计入租赁时间,如车辆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浪费的时间也不计入租赁时间。

12、在服务过程中,入围供应商须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数量及类型,私人车辆不得进行运营服务。框架协议签订后须承诺一个月内提供征集人要求数量的车辆。

13、征集人提供场地,由供应商负责安装充电桩,一车一桩,充电桩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充电桩购买及建设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含 3 0 米内取电线,超出 30米意外部分由征集人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每年租金为裸车市场指导的 23%

3

安徽络宝致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须提供不少于30辆新能源车辆,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单位名称必须和供应商(或其分公司或其控股旗下子公司)一致;(子公司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分公司投标的,车辆登记单位可以为总公司或总公司控股旗下子公司(子公司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视为有效车辆。服务期内,供应商未经征集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租赁服务车辆,否则征集人有权解除合同。进行全天24小时服务。在提供服务期间因车辆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时,须在 24 小时之内协助解决或调换车辆,确保正常的公务出行。在提供服务期间因车辆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时,须在 24 小时之内协助解决或调换车辆,确保正常的公务出行。

2、提供出租的所有车辆技术状况良好:7座以下(含7座)车辆,新能源车符合国家工信部标准要求,新能源车辆必须为纯电动汽车。

3、中标后必须按照业主要求接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中标后如征集人有要求,车辆需落户在宿州市境内。

4、 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能及时调换其它车辆确保公务出行正常运行。

5、除过路过桥费以外的日常保养费、维修费、年审费、保险、相关税金等所有费用由等所有费用由入围供应商承担。

6、在租赁服务期内,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供应商应额外为提供服务的车辆投保,投保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以上、座位险8万元以上、车损险需足额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如因供应商未按照约定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不良后果造成损失得,由供应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征集人及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无关,需提供承诺函 。

7、供应商在基本服务质量要求外,应就车辆的卫生保洁、服务创新、服务质量标准化、应急方案、服务监督等方面加强管理。

8、在合同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用车单位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入围供应商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9、入围供应商内部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健全、完善。

10、入围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的利益,全面履行响应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先服务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服务工作。

11、车辆保养由供应商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自行保养,保养期间车辆出现问题由供应商负责,保养时间不计入租赁时间,如车辆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浪费的时间也不计入租赁时间。

12、在服务过程中,入围供应商须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数量及类型,私人车辆不得进行运营服务。框架协议签订后须承诺一个月内提供征集人要求数量的车辆。

13、征集人提供场地,由供应商负责安装充电桩,一车一桩,充电桩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充电桩购买及建设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含 3 0 米内取电线,超出 30米意外部分由征集人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须提供不少于30辆新能源车辆,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单位名称必须和供应商(或其分公司或其控股旗下子公司)一致;(子公司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分公司投标的,车辆登记单位可以为总公司或总公司控股旗下子公司(子公司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视为有效车辆。服务期内,供应商未经征集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租赁服务车辆,否则征集人有权解除合同。进行全天24小时服务。在提供服务期间因车辆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时,须在 24 小时之内协助解决或调换车辆,确保正常的公务出行。在提供服务期间因车辆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时,须在 24 小时之内协助解决或调换车辆,确保正常的公务出行。

2、提供出租的所有车辆技术状况良好:7座以下(含7座)车辆,新能源车符合国家工信部标准要求,新能源车辆必须为纯电动汽车。

3、中标后必须按照业主要求接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中标后如征集人有要求,车辆需落户在宿州市境内。

4、 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能及时调换其它车辆确保公务出行正常运行。

5、除过路过桥费以外的日常保养费、维修费、年审费、保险、相关税金等所有费用由等所有费用由入围供应商承担。

6、在租赁服务期内,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供应商应额外为提供服务的车辆投保,投保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以上、座位险8万元以上、车损险需足额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如因供应商未按照约定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不良后果造成损失得,由供应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征集人及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无关,需提供承诺函 。

7、供应商在基本服务质量要求外,应就车辆的卫生保洁、服务创新、服务质量标准化、应急方案、服务监督等方面加强管理。

8、在合同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用车单位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入围供应商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9、入围供应商内部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健全、完善。

10、入围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的利益,全面履行响应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先服务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服务工作。

11、车辆保养由供应商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自行保养,保养期间车辆出现问题由供应商负责,保养时间不计入租赁时间,如车辆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浪费的时间也不计入租赁时间。

12、在服务过程中,入围供应商须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数量及类型,私人车辆不得进行运营服务。框架协议签订后须承诺一个月内提供征集人要求数量的车辆。

13、征集人提供场地,由供应商负责安装充电桩,一车一桩,充电桩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充电桩购买及建设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含 3 0 米内取电线,超出 30米意外部分由征集人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每年租金为裸车市场指导价的 27%

六、评审专家名单

张俊峰(组长)、王娟、韩秀珍 、高玲玲、 杜骏

七 、代理收费标准及金额: 按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服务费为 8000 元 每家 。

八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个工作日(202 3 年 12 月 19 日 -202 3 年 12 月 20 日)。

九 、其他补充事宜

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 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灵璧县贝斯特酒店西门对面,联系方式: 18155772125。若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 灵璧县财政局提出投诉。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十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灵璧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地 址: 灵璧县县政府三楼

联系方式: 王主任 0557-60305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灵璧县贝斯特酒店西门对面

联系方式: 叶工 18155772125

3.项目联系 方式

项目联系人: 叶工 王主任

电 话: 18155772125、0557-6030509

十、附件

1. 征集 文件

2. 入围结果公告

3. 入围标的承诺函

4.业绩 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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