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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24年度四川、新疆、西藏区域运输服务框架协议采购(二次)招标公告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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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4-03-13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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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24年度四川、新疆、西藏区域运输服务框架协议采购(二次)公告采购编号:ZTWM-CDK-2024-002-1

1.采购条件

1.1本采购项目为 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24年度四川、新疆、西藏区域运输服务框架协议采购(二次) ,采购人为 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根据中国中铁和中铁物贸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成都分公司四川、重庆、新疆、西藏区域内外部市场项目进展情况,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区域集中采购主体,授权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展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24年度四川、新疆、西藏区域运输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采购工作,选择优质的承运单位作为框架协议承运单位,签订框架协议。具体项目需进行采购时,在框架协议承运单位名录内实施竞争性谈判、动态竞价采购、集物平台快捷采购或其他方式采购,确定最终承运单位。采购实施主体(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按照框架协议采购采购条款与最终承运单位签订和履行具体采购合同。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

1.2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四川区域康新高速、乐西高速项目以及承揽的系统外市场项目等;新疆区域G577公路、贵州公路项目以及承揽的系统外市场项目等;西藏区域项目等。

2.2采购内容:四川、新疆、西藏区域上述项目以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在框架协议执行期间承揽本区域内各项目所需的运输服务。

2.3交货期限:12个月。

2.4交货地点:依据具体项目要求。

2.5包件划分:详见采购公告附件一:包件划分一览表。

3.承运单位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运输服务经验的企业,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若承运单位营业执照是“三证合一”,不需分别单独提供)。

(2)钢材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普通货物运输,水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或罐式容器),(附在交通运输部政务服务平台核查截图)。

2.财务能力要求:

(1)资金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未连续3年亏损。提供近两年(2021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

(2)能开具正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9%$ )专用发票,具备保证业务周转的资金实力。

3.供货业绩要求:参加框架协议采购的承运单位至少有1份2021至投标截止日工程建设项目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运输服务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含清单)、结算单据、发票等可证明其合同真实有效履约材料),提供合同扫描件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原件备查)。

4.运输能力专项要求:具有稳定的运输车队和服务体系;需提供9-13米货车车辆明细及对应车辆行驶证;具有工地及城市内施工工地钢材或水泥等建筑材料配送经验。(原件备查)

5.履约信用要求:承运单位须提供近三年(2021年至投标截止日)至少1项工程建设项目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运输服务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材料。承运单位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以下行为或情形的承运单位,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1)(2021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十日内该网站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

(2)(2021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十日内在该网站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或下载的信用报告)。

(3)(2021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承运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有“行贿”、“单位行贿”、“骗取合同”记录。(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十日内该网站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

6.其他要求

(1)本次框架协议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2)承运单位不能出现框架协议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3)未被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投标人名单”、“不合格投标人名单”或“投标人黑名单”。

(4)承运单位不允许有挂靠行为,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在任何时候发现承运单位是挂靠的,承运单位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签订框架协议的,中止框架协议。承运单位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的所有费用、工程因此延误的所有损失等。

(5)承运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投标的,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实际承担供货任务的所属单位及该所属单位的供货业绩。

(6)承运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提供从成立日期至开标截止日相关资格审查资料,包括并不限于业绩等资料,但需满足对所需提交材料数量的要求。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截止时间:2024-03-2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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