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空气清洁行动技术支撑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甘肃
-兰州市
2024年空气清洁行动技术支撑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4-1810: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4zfcg00155项目名称:2024年空气清洁行动技术支撑项目预算金额:580.0(万元)最高限价:580.0(万元)采购需求:(一)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精准预报及管控服务:1、建立动态统计预报模型,提升污染预报预警能力;2、重点区域污染物传输、污染物相互影响及区域贡献研究;3、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管控建议;(二)夏季臭氧冬季颗粒物技术帮扶服务:1、甘肃卫星遥感监测数字化综合诊断;2、重点高值区域,综合溯源精准定位;3、重点城市重点区域精细化管控服务;(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减排评估服务:1、重点企业减排评估服务;2、重点企业VOCs源谱构建服务;(四)大气多元数据融合分析管控应用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①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证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②投标人(法人)须具有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段时期至少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国家电子税务总局税金申报成功记录截屏等有效的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③投标人(法人)须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投标人逐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段时期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如税收完税证明或参保证明);投标人逐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如税收完税证明或参保证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④投标人(法人)应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2年或2023年),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人(除法人外)没有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⑤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⑥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http:///)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项目投标(评审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截止日当天查询结果为准)。(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8.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投标人应提供不分包承诺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9.不分包承诺函”。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及《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的规定和要求,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投标人如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②.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者不予认定。③.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要求,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须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声明函,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说明:同时出现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两个及以上情况时,价格扣除只按一种类型扣除计算,不累计。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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