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物资供应科实验耗材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辽宁
-沈阳市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公告标题:
沈阳药科大学物资供应科实验耗材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有效期:
2023-04-25 至 2023-05-05
撰写单位:
撰写人:
张建
(沈阳药科大学物资供应科实验耗材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药科大学物资供应科实验耗材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5月10日 10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沈阳药科大学物资供应科实验耗材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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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001
包组名称:化学试剂
数量:以合同期限实际发生为准
是否为经过审批采购的进口产品:否
核心产品:不适用
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1、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必须按采购人要求的,所提供的产品应为全新产品,负责送货上门。
2、产品综合单价为沈阳药科大学南校区(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佗大街26号)交货含税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包括货物、随配附件、运至指定交货地点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税金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的总和。此报价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另外追加任何费用。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供货需求清单后,在5天内送货到现场。在采购人应急需求供货时,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供货需求清单后8小时内送货到现场。
5、供应商负责产品的运输,在运输途中发生产品损坏、交通事故,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质量保证期内,当产品出现非人为损坏,供应商应及时免费更换,到场时间不超过8小时。
7、产品到货后,发现供应商有欺瞒或虚假响应,所提供产品品牌、规格、质量不符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将拒付全部货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8、供应商应指派一名专人负责调配、送货及相关服务。
9、化学试剂清单见下表(下表中的要求必须满足)。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合同金额以合同期限内的实际发生为准,但不得超过43万元;如果合同履行不到一年时,实际发生金额已达到43万元,则合同自动终止,不继续履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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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002
包组名称:玻璃器皿教学耗材
数量:以合同期限实际发生为准
是否为经过审批采购的进口产品:否
核心产品:不适用
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1、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必须按采购人要求的,所提供的产品应为全新产品,负责送货上门。
2、产品综合单价为沈阳药科大学南校区(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佗大街26号)交货含税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包括货物、随配附件、运至指定交货地点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税金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的总和。此报价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另外追加任何费用。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供货需求清单后,在3天内送货到现场。在采购人应急需求供货时,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供货需求清单后8小时内送货到现场。
5、供应商负责产品的运输,在运输途中发生产品损坏、交通事故,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质量保证期内,当产品出现非人为损坏,供应商应及时免费更换,到场时间不超过8小时。
7、产品到货后,发现供应商有欺瞒或虚假响应,所提供产品品牌、规格、质量不符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将拒付全部货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8、供应商应指派一名专人负责调配、送货及相关服务。
9、玻璃器皿、教学耗材清单见下表(下表中的要求必须满足)。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合同金额以合同期限内的实际发生为准,但不得超过43万元;如果合同履行不到一年时,实际发生金额已达到43万元,则合同自动终止,不继续履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001包:(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委托具有该资质的单位运输;(2)响应产品制造商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002包: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产品制造商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需提供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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