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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安庆河段治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项目(二次)更正公告

安徽

-

安庆市

发布时间:2024-05-01
变更公告

业主单位
长江安庆河段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

Title

长江安庆河段治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项目(二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H0FSCG24D03G0107 FS34080120240026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江安庆河段治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 2024年4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招标文件 “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21、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及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关于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21.2及21.2.3更正为:
21.2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1.2.3 信用信息记录方式: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二)关于通用合同条款 9.2.2、9.3.2及9.4.2更正为:
9. 2 .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7个工作日内 ,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 .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 关于专用合同条款 4.2履约保证金更正为:
关于履约保证金时限的约定: 。履约保证金到期后,委托人在接到监理人书面申请后,扣除违约金部分 (如有) ,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
更正 日期: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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