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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0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

安徽

-

宣城市

发布时间:2024-06-17
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编号: CZB12024103-1
项目名称: S40 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
招标单位: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1. 招标条件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通知》(皖政办〔 2020 〕 5 号)等文件的要求, S40 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由池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推进主体。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S40 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特许经营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池政秘〔 2023 〕 132 号), S40 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采用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模式建设,授权池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 S40 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项目(以下简称 “ 本项目 ” 或 “ 项目 ” )已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方案已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皖发改基础〔 2024 〕 300 号)文件审核通过。招标人为池州市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池州市贵池区、池州市青阳县。
    2.2 建设规模: S40 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路线起于泾县与青阳县交界处接在建的泾青高速,向西于溪田村附近与 G3 京台高速交叉,经杨田镇南侧,从东风水库南侧布线,上跨青通河,经九华山高铁站站前广场前,向西平行在建池黄高铁及规划合池高铁,于五溪北侧上跨 G318 ,经墩上北,金村附近隧道方式下穿 “ 九华密集通道 ” ,连续上跨铜九铁路及宁安城际,于九华互通西南侧上跨 G50 沪渝高速,与规划合池高铁并行向北,穿东部新城,终于池州长江公铁大桥南引桥处,路线全长 46.225 公里(不含池州公铁桥主桥),终点桩号 K46+225.410 ,其中 K45+570-K46+225.410 段(长度约 655 米)属于池州长江公铁大桥引桥公铁合建段,该段由铁路部门在合池高铁项目设计并施工,仅将涉及公路部分的投资纳入本项目。项目起点至杨田枢纽,建设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为 100 km/h ,路基宽 26 m ,长度约 3.670 公里;杨田枢纽至观前枢纽,建设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为 120 km/h ,路基宽 27 m ,长度约 33.498 公里;观前枢纽至终点池州长江公铁大桥南岸引桥,建设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其中观前枢纽 - 池州东互通段设计速度 120 km/h ,池州东互通至终点段设计速度 100 km/h ,路基宽 34.5 m ,长度约 9.057 公里。
    项目主线桥梁全长 18400 m/31 座(左右幅桥梁不等长的情况取均值),其中特大桥 11328 m/7 座,大桥 6770 m/18 座,中桥 302 m/6 座;隧道总长 10005 m/7 座,其中特长隧道 2205 m/1 座、长隧道 5815 m/3 座,中隧道 1590 m/2 座,短隧道 395 m/1 座;互通式立体交叉 5 处(枢纽互通立交 2 处,一般互通式立交 3 处),服务区 1 处,匝道收费站 3 处,养护工区、监控分中心和交警营房各 1 处。项目估算总投资额约 104.03 亿元,平均每公里造价约 2.25 亿元,项目概况以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为准。
    2.3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按 “ 准备期及建设期 ” 和 “ 运营期 ” 划分为前后两个有机衔接的项目阶段。其中:
    ( 1 )准备期及建设期:项目准备期为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开工令(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止;建设期自项目开工令(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设期满足计划 36 个月( 3 年)的工期目标。
    ( 2 )运营期: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其中,收费期限不超过 360 个月( 30 年),实际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为准,自本项目收费批复之日起计。收费期限届满前,在国家和安徽省政策发生变化允许延长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前提下,如依法依规调整收费期限,对应调整特许经营期限,项目运营期到期日不晚于收费期到期日。
    2.4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 S40 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项目的特许经营者。
    2.5 合作模式: 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项目回报机制为完全使用者付费。
    ( 1 )投标人中标后,池州市人民政府将按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文件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授予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及养护维修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包括投资权、建设权、运营管理权和养护维修权。运营管理权包括通行费收费权、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含服务区、加油站等)经营权和广告经营权等经营性权利。鼓励中标人在项目规定区域内合法合规发展其他路衍经济,取得的经营收入归中标人所有。
    ( 2 )中标人作为特许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组建 S40 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对本项目核准、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项目(含土地使用权)、项目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按协议规定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 )项目公司将主要通过运营期(含收费期)的使用者付费(包括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池州市人民政府不向特许经营者承诺固定的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不承诺基本交通量或基本通行费收入等任何兜底性保障。项目通车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同期国家和安徽省政策规定执行。
    ( 4 )项目实际的收费期限最终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准。收费期届满前,在国家和安徽省政策发生变化允许延长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前提下,如依法依规调整收费期限,对应调整特许经营期限。
    ( 5 )项目资本金总额为估算总投资额的 20% (例如项目估算总投资额为 1040289.61 万元,项目资本金则为 208057.92 万元)。项目资本金由中标的特许经营者负责筹措,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负责筹措。项目资本金必须为特许经营者的自有资金,不得存在以 “ 明股实债 ” 、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首批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总额的 20% ,出资到位时间为不迟于《投资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剩余项目资本金可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到位。
    2.6 标段划分: 1 个标段。
    2.7 其他: 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满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业绩、民营企业参与等资格审查条件如下:
    ( 1 )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审查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包括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下同)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 2 )财务状况资格审查条件: ①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最近一个年度年末总资产(财务会计报表须合并的以合并后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下同)不低于 10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最近一个年度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37 亿元人民币;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同时满足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单位最近一个年度年末总资产不低于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该单位出资比例乘以 105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该单位出资比例乘以 37 亿元人民币; ②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 牵头方 最近连续三个年度均为盈利且资产负债率均不高于 80% ,且年度财务报表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
    注: ① 投标文件依照本处填报的财务状况须按 “ 投标人须知 ” 第 3.4.4 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② 最近连续三个年度原则上是指 2021 年、 2022 年和 2023 年,若截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人 2023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尚未出具,则总资产、净资产以 2022 年末经审计财务报表数据为准,最近连续三个年度数据以经审计的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连续三年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准,须提供最近连续三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应包含有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等体现评审因素的关键指标页,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 ③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须提供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④ 如投标人为新成立或重组的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规定年份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新成立或重组以来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只评审可提供的相应年份,投标人须提供新成立或重组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 3 )投融资能力资格审查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具有不低于 105 亿元人民币的投融资能力。若为联合体投标,须同时满足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单位均具有不低于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该单位出资比例乘以 105 亿元人民币的投融资能力。
    注: ① 投融资能力以提供的有效期内的银行授信额度可用金额、银行存款证明、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及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的合计金额为准,须提供银行授信可用额度或银行存款证明或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或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影印件; ② 同一家银行出具的银行授信额度和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不同时累计,仅按两者中金额高的计算; ③ 投标文件填报的投融资能力须按 “ 投标人须知 ” 第 3.4.5 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 4 )商业信誉资格审查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均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②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③ 近三年未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或虽被取消投标资格但处罚期已满; ④ 近三年未被禁止进入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或虽被禁止进入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但处罚期已满; ⑤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没有行贿犯罪行为。
    ( 5 )投资业绩资格审查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近五年内独立或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或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参与投资过 1 个投资额不低于 63 亿元人民币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
    注: ① 投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模式、 PPP 模式、 BOT 模式、社会投资人招标、政府授权投资建设模式等。 ②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证,或者项目业主与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或《 PPP 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或者项目业主与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或《 PPP 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 ③ “ 投资额 ” 指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证中载明的项目总投资,需提供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证。 ④ “ 近五年 ”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间认定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时间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时间或者项目备案证时间或者《投资协议》签署时间或《 PPP 项目合同》签署时间或《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时间为准。 ⑤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证中载明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或者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 ⑥ 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证中,未载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或载明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非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则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还应附项目法人变更批复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项目法人变更批复中载明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者初步设计批复的主送单位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的主送单位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 ⑦ 若提供的业绩是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或联合体成员单位参与的,还需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 6 )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占比不低于 35% ,或民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占比合计不低于 35% 。
    3.2 池州市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的投标方或联合投标方。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 8 家。
    ( 2 )联合体各单位出资比例不得为零,联合体牵头方出资比例最高且出资比例须大于 35% 。
    ( 3 )联合体投标特殊要求:联合体各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各单位出资比例、内部职责分工等内容;联合体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它联合体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联合体中标后,其各单位组成、职责分工等主要条款不得改变。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同一联合体内的成员除外),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领取方式: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间: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4.2 招标文件售价: 0 元。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7 月 8 日 12 时 00 分(北京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时间为准),递交方式为网上上传,逾期未上传的不予接收。开标地址: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三楼第三开标室。
    5.2 本项目为全流程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支持远程解密(详见远程解密手册),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 U 盘)自行选择是否递交,如递交可以采用邮递方式递交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 U 盘)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完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寄送至招标代理机构(以收到时间为准,未能及时送达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 号,联系人:常建新,电话: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招标人不予接收。
  6. 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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