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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镇农产品加工厂房建设项目更正公告

甘肃

-

平凉市

发布时间:2024-06-27
变更公告

业主单位
宿松县华亭镇人民政府

Title

一 、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H7FSCG24D02C005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华亭镇农产品加工厂房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 4 年 0 6 月 21 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原磋商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同时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修改为:“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原磋商文件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第一节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24.4”
修改为:
原磋商文件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中“第二节 供应商须知”中“24.4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最后报价扣除。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修改为: “24.4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最后报价扣除。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原磋商文件 “第三章 采购需求” “ 四、报价要求”中“ 6.1、本工程成交价即本工程的固定合同价,除政策性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外,其它工程造价增减均不予签证计价。磋商前,供应商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前向采购人提出疑问,否则采购人可不予答复。”
修改为: “6.1、本工程成交价即本工程的固定合同价,除政策性调整、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外,其它工程造价增减均不予签证计价。磋商前,供应商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疑问,否则采购人可不予答复。 ”
4、原磋商文件 “第四章 评审办法与标准 2.4 综合评分 报价”中
修改为:
5、原磋商文件中“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项目合同签订实质性进场开工后,付至合同价的 50%(成交人同时提交同等金额的预付保函),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100%。成交人需同时提交经核定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形式可为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
修改为: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签订合同后支付 50%的合同价款作为预付款给成交人(成交人同时提交同等金额的预付保函),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 80%;竣工结算审核完成,成交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形式可为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函保险有效期与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
更正时间: 2024年06月26日
三 、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更正内容对招标文件无实质性修改,原定开标时 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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