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八十二医院新建病房楼概念方案深化设计征集招标公告
江苏
-淮安市
淮安八十二医院新建病房楼概念方案深化设计征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和方法
1.1招标条件
淮安八十二医院新建病房楼概念方案深化设计征集(编号:gkzb2024072400023)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淮安八十二医院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招标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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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八十二医院新建病房楼概念方案深化设计征集 | 淮安八十二医院新建病房楼概念方案深化设计征集 | 1 | 项 |
项目服务期为: 合同签订后45日内完成各自方案设计,第一名中标单位负责方案深化设计,应达到可指导初步设计的深度,并配合甲方报批报建工作 。
服务地点位于: 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100号 。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 符合现行国家要求和行业标准及院方要求 。
其他: 2.1标包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包,最终遴选5家供应商入围概念方案设计征集,入围概念方案设计的供应商根据征集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概念方案设计深化,须提供方案设计、提案文本、展板、模型1:(100-200)、总体鸟瞰图、建筑透视图、动画(约1分钟)等多媒体文件。
2.2预算限价金额:本项目设计费依据其排名将获得方案征集费用分配如下:第一名:80万元(税前);第二名:40 万元(税前);第三名:20万元(税前);另入围参与的2家单位各10万元(税前);
注:1.所有方案征集费用从总体设计费用中的方案设计费用列支。
2.第一名应征人必须按照医院、地方规划部门要求进行修改深化设计,协助征集人完成文本报签。
3.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医院方所有,设计方不得追溯,同时不得将设计文件用于其他项目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项目要求应征人须具备以下资质:
(1)须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并合法运营且为非外资独资或非外资控股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登记证明文件及非外资声明,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征集人根据本项目提出的资格要求:
a)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
b)应征人近三年至少具有1个(≥5万平方米)医疗建筑项目设计业绩;
c)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近三年至少担任过1个公共建筑项目的负责人业绩;(每个负责人不重复任职)
d)建筑专业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近三年至少有过1个公共建筑项目设计业绩;(每个负责人不重复任职)
e)结构专业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近三年至少有过1个公共建筑项目设计业绩;(每个负责人不重复任职)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或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投标截止时间成立时间不足6个月的应征人可提供承诺函),军队单位或事业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可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决算或内部会计报表代替;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近半年内任意3个月连续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免税企业须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到投标截止时间前成立不足6个月的公司可提供承诺函);
(5)征集截止时间前未被中国政府采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应征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应征;
(7)本次征集接受联合体应征,联合体成员最多2名,联合体牵头单位须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应征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征集活动。否则,相关应征文件均无效;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标段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标段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或管联关系;
(3)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资质的;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⑤被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
⑥被列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假冒中央企业名单】内的;
3.3 本次项目 接受 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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