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创血流动力监测仪竞争性磋商公告
福建
-厦门市
受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厦门医院 委托, 对[350201]HC[CS]2024009、有创血流动力监测仪组织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有创血流动力监测仪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08月06日 09时15分00秒 (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201]HC[CS]2024009
项目名称:有创血流动力监测仪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200,000.00元
采购包1(血流动力学监护仪):
采购包预算金额: 80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800,000.00元
磋商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本采购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供货安装完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
采购包2(心输出量测量仪PICCO):
采购包预算金额: 40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400,000.00元
磋商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本采购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供货安装完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采购包2: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负担的通知》(厦财采〔2021〕5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基本资格条件不再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改为采取“信用承诺制”,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采购文件第三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2.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磋商响应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磋商响应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若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3年01月0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2)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协商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磋商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磋商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磋商小组查询结果为准。;(3)磋商响应供应商须根据所响应的医疗器械分类,提供以下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4)磋商响应供应商所响应的医疗器械若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若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5)供应商响应文件中若有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该授权书中的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签章以及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的签名使用打字录入方式完成的也视为符合资格要求。。
采购包2:
(1)1.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负担的通知》(厦财采〔2021〕5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基本资格条件不再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改为采取“信用承诺制”,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采购文件第三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2.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磋商响应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磋商响应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若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3年01月0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2)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协商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磋商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磋商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磋商小组查询结果为准。;(3)磋商响应供应商须根据所响应的医疗器械分类,提供以下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4)磋商响应供应商所响应的医疗器械若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若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5)供应商响应文件中若有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该授权书中的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签章以及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的签名使用打字录入方式完成的也视为符合资格要求。。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 采购包1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磋商响应。采购包2接受进口产品参与磋商响应,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节能产品: 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以及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等规定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 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以及最新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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