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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教育局2024年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一标段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河南

-

郑州市

发布时间:2024-08-05竞争性谈判
业主单位
新郑市教育局

公告内容文档

中小微企业融资申请
项目概况
新郑市教育局2024年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一标段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新郑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内下载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年08月19日09时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新财磋商采购-2024-33

2、项目名称:新郑市教育局2024年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一标段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7,186,447.50元

最高限价:7186447.5元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预留金额(元)

1

新财磋商采购-2024-33

新郑市教育局2024年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一标段项目

7186447.5

7186447.5



7186447.5 ,其中小微企业采购金额:7186447.5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项目地点: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西侧,龙港路南侧,孟庄镇初级中学院内;

(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段;

(4)采购内容:磋商文件、图纸(如有)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5)工期:60日历天;

(6)质量要求:合格;

(7)评标方式:全流程电子化评标方式;

(8)项目属性:政府采购工程的施工;

(9)所属行业:建筑业

6、合同履行期限:同工期要求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环境标志性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未担任其他在建的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3.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任何一个名单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

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间点: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信用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投标人将查询结果截图附在投标文件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3.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5、投标人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3.6、不允许转包、分包,不允许挂靠其他公司参与投标;

3.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具体资格审查资料详见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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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帆电话:010-68809287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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