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医疗保障局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08-26 10: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QZFCG-2024-1095
项目名称:酒泉市医疗保障局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55.0(万元)
最高限价:155.0(万元)
采购需求: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大病医疗个人负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问题,提高失能人员的生活服务水平,根据《酒泉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酒政办发〔2021〕89 号)规定,建立委托第三方经办的管理模式,确定酒泉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本项目为酒泉市医疗保障局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补助和住院补偿承办供应商采购服务项目。本项目分两个标包,其中:A包:酒泉职工补充医疗(住院补偿)保险服务,预算金额(元/年):小写:¥350000.00,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B包:酒泉职工补充医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预算金额(元/年):小写:¥1200000.00,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含失能评估费用。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本项目允许分公司投标); (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近期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分公司投标的企业可提供总公司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3)供应商提供2024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资料(税收证明材料提供完税发票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发票);(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提供声明函); (5)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credit.gansu.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credit.gansu.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前任意一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credit.gansu.gov.cn)、“信用甘肃”网站(credit.gansu.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网站查询截图或信用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具备经营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注:供应商可对本项目的两个包段进行投标,但只允许中一个包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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