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批光伏组件集中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CHDTDZ154/17-ZJ-002 )
一、招标条件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批光伏组件集中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法人自筹;标段一、标段二招标人为中国华电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标段三 招标人为新疆华电天山发电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1.招标采购项目地址:华电集团所属各光伏项目
2.项目规模:16033.77302MW。
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标段一、标段二为框架标段,项目工期以各项目需求为准;标段三 供货期为2024年9月-11月,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两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具体内容 | 组件类型 | 尺寸 要求 (mm) | 单/双面 | 组件转换效率 | 招标规模(MW) | 标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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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标段一(N型TOPCon组件框架) | 华电集团系统内部分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组件 | N型TOPCon | 电池片、组件尺寸不限定 | 双面 | ≥22.3% | 1 4 000 | 1000 |
2 | 标段二(N型BC、HJT组件框架) | 华电集团系统内部分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组件 | N型BC 、 N型HJT | 电池片、组件尺寸不限定 | 双面 | ≥22.6% | 5 00 | 1000 |
3 | 标段三(新疆天山北麓项目) | 新疆华电天山北麓基地61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巴里坤区域、伊吾区域光伏组件 | N型TOPCon | 电池片尺寸:182×210 组件尺寸:2382×1134×30 | 双面 | ≥22. 4 % | 1533.77302 | 1000 |
合计 | 16033.77302 |
说明:
1. 标段一至二为框架标段,适用于华电集团系统内 部分光伏项目 。
2. 标段一为N型TOPCon组件框架标段,招标容量暂定为14GW;标段二为N型BC、HJT组件框架标段,招标容量暂定为0.5GW。 招标容量仅为暂估, 招标人不保证采购项目的准确性,对实际采购数量与招标规模的差异不承担责任。 框架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 5 年 6 月3 0 日。
3. 标段一、标段二的框架招标容量仅为暂估,在框架执行过程中,每个标段的执行容量可在招标容量的基础上上下浮动0.5GW,但两标段合计执行容量不超过14.5GW。
4. 项目对组件规格有明确要求的,投标人须按要求提供。各项目具体组件规格及功率要求以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为准。因项目用地、设计等不可控因素,项目实际采购规模与招标规模可能存在偏差,具体采购量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准。
5 . 若出现招标价格超过项目承受能力或项目建设条件不具备等特殊情况,则该项目可不执行相应标段的招标结果 ,且招标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交货地点:各光伏项目现场指定的存放点。
交货方式:车板交货。
我公司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在开具标书费发票,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在开具代理服务费发票时采取电子发票方式,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投标单位登录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下载电子发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批光伏组件集中采购】
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 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 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 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
7.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5)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 业绩要求:
标段一 、标段三 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N型高效单晶硅光伏组件(标称功率不小于560Wp)国内累计合同业绩不低于400MW(业绩证明材料:包含合同首页(封面),能反映合同签订双方、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关键信息的合同页扫描件,能反映本合同组件类型、标称功率与合同容量的供货清单或合同附件或其他支撑性材料);
标段二不设置业绩资格条件要求。
说明: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卖方必须与投标人一致(变更名称的除外),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若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为框架协议业绩,需进一步提供能反映该协议下真实签约容量的证明材料,例如框架下签订的具体合同的扫描件、框架内订货函等,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若提供的某项业绩证明材料为补充协议,则必须同时提供原合同扫描件,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当投标人为与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的销售企业时,提供业绩标的物生产商应为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买方注册地若不在中国,则认为该业绩非国内业绩,视为无效。委托加工等代工合同、委托销售等代理销售合同视为无效业绩。
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与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的销售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