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华电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封闭母线设备及电梯设备招标公告
新疆
-喀什地区
(招标编号: CHDTDZ012/23-SB-021 )
一、 招标条件
喀什华电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 封闭母线设备及电梯设备招标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喀什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新疆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世纪大道118号
2.2 项目规模: 2×600MW等级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封闭母线设备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5 个月内全部到货。 电梯设备 2025 年 04 月 30 日开始供货, 9 台套同时 5 个月内全部到货。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2 个标段,具体为 :
(1) 封闭母线设备 (CHDTDZ012/23-SB-02101):2 台 660MW 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封闭母线(含离相母线、励磁母线及共箱母线)及其所有附属设备和配套附件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
(2) 电梯设备招标 (CHDTDZ012/23-SB-02102): 主厂房、集控楼、宿舍楼、食堂、碎煤机室、 T8 转运站、锅炉房等 9 部电梯设备,含设备供货、运输 ( 直至运抵项目现场 ) 及至现场的保险等,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 ( 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试运、调试及取证等 ) 。。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封闭母线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投运时间为准)至少2台燃煤发电机组封闭母线设备供货的投运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8.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电梯设备招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质要求之一:
(1)投标人如为电梯制造厂商,应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子项目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级及以上;
(2)投标人如为电梯代理商,应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梯安装(含检修),子项目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及以上。
9.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投运时间为准)至少1项发电项目电梯设备供货的投运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