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总医院医共体能力提升(创伤中心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受 明溪县总医院 委托, 对[350421]ZK[CS]2024001、明溪县总医院医共体能力提升(创伤中心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明溪县总医院医共体能力提升(创伤中心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10月08日 09时30分00秒 (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421]ZK[CS]2024001
项目名称:明溪县总医院医共体能力提升(创伤中心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130,000.00元
采购包1(明溪县总医院医共体能力提升(创伤中心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 1,13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130,000.00元
磋商保证金: 11,30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本采购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至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后截止。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供应商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 不适用于本项目。
节能产品: 适用于本项目,按照《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 适用于本项目,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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