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单位钢瓶氧气供氧项目公开招标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WZZB-2024-02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区直单位钢瓶氧气供氧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9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第六章本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履约主要条款及其他要求条款中的一、技术需求补充“2.氧气吸入器技术要求 氧气吸入器须取得医疗器械备案,相关技术参数需满足如下要求:流量调节1L/min—10L/min,输出压力0.2MPa—0.3MPa,安全阀压力0.35±0.05MPa。” 2.第一章招标公告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3;第四章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2.3;第五章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3中“投标人自行配送的,须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化学品或者危险货物运输)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如有委托服务方,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化学品或者危险货物运输)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投标人与委托服务方的委托合同(以上所有资质证件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所投标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提供有效的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配送环节允许有委托服务方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委托合同);”; 3.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补充第六条“设备使用:甲方应督促本单位用氧人员,按照使用手册、操作规程等妥善使用气瓶,不得擅自改动、损坏。因用氧人员使用不当导致的气瓶及附件损坏、丢失等,由甲方自行承担。其他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4.第六章本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履约主要条款及其他要求条款中的二、商务要求补充“8.本次招标涉及的办公区、周转房和分散居住人员地址包括拉萨市城关区、柳梧新区、堆龙德庆区和达孜区,城关区人员数量占比94%以上,具体地址以后续签署合同为准”。 第17页第28款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规定此项目不允许分包,第42页配送环节中允许有委托服务方,以第42页配送环节中允许有委托服务方为准。
更正日期:202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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