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新建液化均质厂房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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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新建液化均质厂房项目总承包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
YZN0-GC-GKZB-24-0568
2.2 招标项目名称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新建液化均质厂房项目总承包
2.3 招标项目概况
本项目新建液化均质厂房,包括液化均质主厂房,真空设备间、配电间、送排风机房、生活间等辅房、以及室外道路管网等配套工程。新增液化加热系统、净化及事故应急系统、取样系统、倒料系统、真空系统、氮气打压系统、冷却水系统,以及检测控制、供电、通排风、冷却水、实物保护等生产配套系统。项目共计规划8 套压热罐,土建及辅助配套一次建成,设备分批配置。本期设备按4 台压热罐配置,其余预留,预留 4 台压热罐根据产能项目建设进度安排逐步完成配置。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建成1 座可以配置 8 套压热罐液化均质系统的厂房。本期配置4 套压热罐液化均质系统,项目建成后能够满足公司近期规划产能精料液化均质需要。目前该项目已完成《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新建液化均质厂房可行性研究报告》(B 版)的编制、批复。
2.4 招标范围
依据《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新建液化均质厂房可行性研究报告》(B 版),完成新建液化均质厂房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由发包人负责的设备、材料、部件及自营的安装工程不在工程承包范围内,总承包方负责完成项目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一切事宜,即“交钥匙”工程,具体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5 建设地点
甘肃 兰州 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
2.6 计划工期合同签订后10 日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10 日内出具施工图设计。
(1)第1 个月内,完成项目各项开工准备工作,项目开工;
(2)第 4 个月内,完成厂房基础、地坑部分主体施工;
(3)第 9 个月内,完成主厂房及辅房土建部分主体施工;
(4)第14 个月内,完成配套电气、通风等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
(5)第 17 个月内,完成工艺设备、管线、仪表等安装及单体调试工作;
(6)第 20 个月内,完成设备调试,获得相关许可批复,具备使用功能;
(7)第24 个月内,完成各单项验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7 质量标准
合格,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采购及组织能力,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相关内容。设计资质:具有综合设计甲级资质且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或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乙级及以上资质以及核工业行业甲级资质且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施工资质: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以及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需同时满足以上两类资质要求。
(2)财务要求:(3)业绩要求:(4)信誉要求:
(5)人员要求:
①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承诺函)。
② 设计负责人:具有建筑或核工业行业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③ 施工负责人:具有有效的投标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承诺函)。
$\textcircled{4}$ 项目机构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须提供投标单位劳动用工合同或投标单位给予缴纳社保证明(开标日之前连续近 3 个月及以上)。注: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兼任需满足相应资格要求),但施工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个人。
(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 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L 被列入集团公司或违纪违规名单、违约名单、资格暂停供应商清单(如有)或黑灰名单(如有),且未从上述名单中释放的。➢ 不存在与其它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有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的情形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发售截止时间:2024-10-28 17:00请注册并升级VIP会员或高级会员,查看投标方式
款
付费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