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转站渗滤液外运处置项目(第二次)采购公告
江苏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JSZC-320206-THGC-G2024-0092
项目名称: 中转站渗滤液外运处置项目(第二次)
预算金额: 372.4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外运处置总价最高限价为273.309万元/两年(136.6545万元/年);外运处置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170元/吨。注: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采购需求:
委托第三方提供 2024 — 2026 年钱桥街道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外运处置服务 ,服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负责 对钱桥街道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渗滤液、垃圾桶 及 压缩车 的 清洗水进行外运处置 ( 无害化处理 ), 每天外运处置量约为 15 — 30 吨(全年 365 天),全年外运处置量约为 8038.5 吨 ,最终结算以实际 外运处置 数量为准(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第三部分 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后24个月。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合同的方式,合同履约期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的考核标准,如考核评价未达到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无条件单方面终止合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投标供应商如允许以分支机构身份参加投标的,提供投标供应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3.投标供应商有效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证书原件扫描件
4.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投标供应商如允许以分支机构身份参加投标的,请自行将“法定代表人”更改为“负责人”,分支机构投标时涉及招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要求的部分,其具体要求视同本条规定)
5.投标供应商提供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中任意一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
6.投标供应商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
7.投标供应商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8.投标供应商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供应商企业在职员工,需提供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法定的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的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投标供应商依法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或社保缴纳承诺函扫描件【如投标供应商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供应商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社保缴费证明必须提交带有社保部门公章的或含有县(区)级及以上社保部门电子签章或带二维码验证的扫描件】
9.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注:身份证应为正面、反面)
10.投标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投标供应商如为监狱和戒毒企业的,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投标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11.承诺书一/二/三(格式见附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 本项目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 按照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规定 :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 )投标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证书;
( 2 ) 投标供应商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供应商企业在职员工,需提供 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 由法定的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的 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 投标供应商依法为其缴纳 的 社会保险证明 或社保缴纳承诺函 【 如投标供应商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供应商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社保缴费证明必须提交带有社保部门 公 章的或含有县( 区 )级及以上社保部门电子签章或带二维码验证的扫描件 】 ;
(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 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4 ) 供应商 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 或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 。 (有上述处罚记录但处罚期已届满的,视为无记录,以代理机构评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备注: ①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可以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和签订合同。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 2022 〕 3 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③采购人有权对以上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如投标供应商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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