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柏洋乡综治中心工作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概况
霞浦县柏洋乡综治中心工作平台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宁德市霞浦县海润尚郡8号楼906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2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鑫之源采招【2024】067号
项目名称:霞浦县柏洋乡综治中心工作平台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8.5589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4.7142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节能产品, 不 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财库[2019]19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 不 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财库[2019]18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促进残疾人就业,适用于(合同包1)。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供应商针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可自主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该证明材料的不视为响应文件无效。(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磋商小组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 a.gov.cn)和()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信用记录(以下简称:“供应商的查询结果”)。若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②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磋商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视为查询结果未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③若文件有矛盾,以此为准。其他需要落实的政策详见磋商文件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资格承诺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 号)的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2、其他资格证明文件:①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②投标人应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提供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同时须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供应商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所署单位为准。4、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①、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合同包只接受中小企业前来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④、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须为原件。※供应商应按照响应文件格式规定提供。⑤、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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