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华电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制氢系统设备、原煤仓防堵装置系统设备招标公告
新疆
-喀什地区
(招标编号: CHDTDZ012/23-SB-026 )
一、 招标条件
喀什华电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 制氢系统设备、原煤仓防堵装置系统设备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喀什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新疆自治区喀什市世纪大道118号
2.2 项目规模: 2×600MW等级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制氢系统设备自2025年 7 月 1 日起,6个月内所有相关设备全部到货。、原煤仓防堵装置系统设备2025年0 5 月01日开始供货,2台套同时 3 个月内全部到货。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2 个标段,具体为 :
(1) 制氢系统设备 (CHDTDZ012/23-SB-02601): 包括一套 10Nm3/h 的质子膜制氢装置、贮氢装置及内外部件、阀门、 管道、仪表等辅助设备及配套附件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 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指导、 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
(2) 原煤仓防堵装置系统设备 (CHDTDZ012/23-SB-02602):12 套液压双向推煤器,上部自原煤斗出口,下部至给煤机入口 ( 其中包含连接器之间的过渡膨胀节 ) 、液压双向插板门、振打装置及相关的控制及电气部分的供货、运输 ( 直至运抵项目现场车板交货 ) 及至现场的保险等。并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 ( 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 ) 以及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制氢系统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投运时间为准)至少1项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制氢系统设备(至少包含质子膜制氢装置)供货的投运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原煤仓防堵装置系统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投运时间为准)至少1项投运业绩,每项投运业绩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至少1项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原煤仓防堵装置系统设备供货的投运业绩;
(2)至少1项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煤斗疏通装置设备供货的投运业绩;
(3)至少1项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液压双向推煤器系统设备供货的投运业绩;
(4)至少1项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液压双向犁煤器系统设备供货的投运业绩;
(5)至少1项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自动机械给料装置供货的投运业绩。
8.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