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数智石泉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关键设备、供电智能监测系统关键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山西
(招标编号: CHDTDZ084/16-QT-3048 )
一、 招标条件
华电数智石泉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关键设备、供电智能监测系统关键设备采购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煤业集团数智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项目资本金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山西石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2 项目规模: 标段一, 本项目为山西石泉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平台、排水系统改造设备、主煤流改造系统设备、压风改造系统设备、绞车提升改造系统关键设备采购 ;标段二,本项目为山西石泉煤矿供电系统平台;35KV变电所、中央变电所、盘区1#变所、盘区2#变电所包含的高压保护器、低压保护器、矿用移变保护器、照明综保保护器等设备采购。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合同签订后45天(可分批供货)。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2 个标段,具体为 :
(1) 华电数智石泉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关键设备采购 (CHDTDZ084/16-QT-304801): 本项目为山西石泉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平台、排水系统改造设备、主煤流改造系统设备、压风改造系统设备、绞车提升改造系统设备采购。
(2) 华电数智石泉煤矿供电智能监测系统关键设备采购 (CHDTDZ084/16-QT-304802): 本项目为山西石泉煤矿供电系统平台; 35KV 变电所、中央变电所、盘区 1# 变所、盘区 2# 变电所包含的高压保护器、低压保护器、矿用移变保护器、照明综保保护器等设备采购。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华电数智石泉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关键设备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资质要求:投标人为可编程控制箱和操作台的生产厂家或其授权代理商,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矿用隔爆兼本安型可编程控制箱、矿用隔爆兼本安型操作台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投标人为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厂家对本项目的授权,并提供所代理厂家矿用隔爆兼本安型可编程控制箱、矿用隔爆兼本安型操作台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若换证期间,需提供发证机关证明)。
8.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少于3项煤矿综合自动化类(含管控平台)销售合同业绩(每项业绩合同金额不小于200万元);并需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内容、签章页等内容,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提供完成业绩的证明(即加盖用户公章的验收证明、或使用运行证明、或全额结算发票)。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华电数智石泉煤矿供电智能监测系统关键设备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资质要求:投标人为电力监控分站和电力监控系统的生产厂家或其授权代理商,投标人为生产厂家需提供矿用本安型电力监控分站和矿用电力监控系统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投标人为代理商需提供所代理厂家对本项目的授权,并提供所代理厂家矿用本安型电力监控分站和矿用电力监控系统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若换证期间,需提供发证机关证明)。
8.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项煤矿供电监控系统相关设备销售合同业绩(每项业绩合同金额不小于200万元);并需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内容、签章页等内容,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提供完成业绩的证明(即加盖用户公章的验收证明、或使用运行证明、或全额结算发票)。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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