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鲁班工坊课程资源建设项目(项目0615-244424050872)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哈萨克斯坦鲁班工坊课程资源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102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2月1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872
项目名称:哈萨克斯坦鲁班工坊课程资源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8.5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8.5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课程交付。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注: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近三个月内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提交2024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或由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文件说明,依法免税或者零申报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磋商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磋商代表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6.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注: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装订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供应商需保证材料的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复印件应字迹清晰,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视为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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