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东津新区全民体育运动中心及华中农业大学襄阳书院周边环境提升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东津新区全民体育运动中心及华中农业大学襄阳书院周边环境提升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09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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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01-21|
项目监管地:襄阳东津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阅读次数:【项目概况】
东津新区全民体育运动中心及华中农业大学襄阳书院周边环境提升工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长虹名筑2幢1单元16楼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5年01月21日15点0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襄津计备[2025]00002号
2、采购计划备案号: 襄津计备[2025]00002号
3、项目名称: 东津新区全民体育运动中心及华中农业大学襄阳书院周边环境提升工程
4、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 69.069491 (万元)
6、最高限价: 69.069491 (万元)
7、采购需求: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及竣工后缺陷修复工程;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8、合同履行期限: 30日历天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 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 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是
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 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具体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有关要求;《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2)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 (3)落实政策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4)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等政策; (5)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自愿选择相关金融机构,凭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6)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项目经理具备工程类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自行承诺);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具有有效的资格证(或岗位证)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打印的带二维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人员证书、项目经理承诺、劳动合同、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社保证明)。 (3)财务状况: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信誉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zxgk.court.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总数量不超过2家(含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须满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1-5项; 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确定联合体牵头单位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要求如下:牵头单位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须大于或等于50%,其他联合体成员均须承担一定的合同工作量比例。若未按照上述比例约定则视为废标)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参加投标; 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可以组建联合体投标,但不得分别组建联合体或单独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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