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口腔医院第二门诊部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标段)(重新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宁夏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4NCZ(YC)005339
项目编号: 宁金招字【2024】044号
项目名称: 银川市口腔医院第二门诊部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标段)(重新招标)
预算金额(元): 34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34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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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口腔医院第二门诊部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标段)(重新招标) | 银川市口腔医院第二门诊部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标段) | 口腔设备及器械 | 1 | 银川市口腔医院第二门诊部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标段)(重新招标),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内容。 | 340000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340000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定后 20 日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 号);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3《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承诺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承诺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须提供《资格承诺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6)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承诺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7)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 (8)投标产品为一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备案表,投标产品为二、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9)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0)本标段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