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2025年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二次)招标公告
安徽
利辛县2025年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二次)招标公告 (网招)
项目 编号: BZLX2025GC51601 号
一、 招标条件
1 . 项目 名称: 利辛县 2025年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二次)
2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利辛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4 . 招标人: 利辛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5. 招标人地址:利辛县阜蚌路 56 号
6.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7.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8.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二、 项目概 况与招标范围
1 . 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和 规模: 主要工程内容:本项目涉及桥梁 15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县乡道升级改造、联网路等)约 118.2 公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约 196.2 公里,路面修复工程约 20公里、精细化提升工程约70公里等相关建设及养护工程,主要涉及马店孜镇、胡集镇、望疃镇、阚疃镇、旧城镇、王市等 23 个乡镇,工程总投资额约 1.9亿元。
2 . 技术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 F80/1-2017);《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5220-2020)
3 . 工程项目 计划工期: 180 日历天
4 . 项目总投资额约 150万元;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服务费或招标控制费率)为0.8% (实际结算以施工合同价为基数计算)。
5.服务期限:180日历天,实际检测服务期以各项目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为准。
6 . 招标范围:检测机构负责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检测服务工作。投标人按检测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频率进行检测对关键抽检项目进行检测,并对关键抽检项目进行复测,平行验证试验,对工程外观进行检查、记录,对检测、承包人检测内业资料进行审查,完成相应检测、审查报告,并设立试验室,配合进行交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质量检查等工作 。
7 . 标段划分: 本项目共分 1 个标段。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1 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施工检测的能力;
1.2 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同时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 CMA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3 提供 2021 年至今企业类似项目业绩 1 个,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指:单项第三方检测合同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及以上的公路工程检测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检测合同扫描件)。
1.4 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无被亳州市市本级及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 ;无因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被亳州市市本级及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 );
1.5企业信用
投标人 (不含分公司、不含子公司)不得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1 )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 2 )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 3 )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注: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评标系统对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进行交互查询,以评标时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系统与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平台实时交互数据为准。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如联合体成员之一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上述情形。遇系统故障 ,以评标委员会通过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人工查询为准,人工查询仍有故障的, 则此项 评标时 不作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对故障页面证据截图存档 。
1.6其他: 本项目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单位正式人员,须提供投标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2.1具备 交通运输部 门 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 证书 (公路) 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 证书 (道路工程或桥梁隧道工程或交通工程) ,同时具备 公路工程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技术 职称 。
2.2提供 2021 年至今,类似项目业绩 1 个,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指: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公路工程检测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检测合同扫描件)。
2.3其他: 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无被亳州市市本级(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 。
3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 .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合同包中的 1 个标段投标。
四、 招标文件 获取
1.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2025 年 03 月 03 日
2. 招标文件 获取 时间: 2025 年 03 月 03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4 日 10 时 00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