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绥德县郝家桥段水土保持与林草提质增效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单元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和工程复核技术服务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绥德县郝家桥段水土保持与林草提质增效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单元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和工程复核技术服务采购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绥德县名州镇翠园小区2排5号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5年03月10日 14时3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DYC-ZFCG-2025-003
项目名称:绥德县郝家桥段水土保持与林草提质增效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单元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和工程复核技术服务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45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绥德县郝家桥段水土保持与林草提质增效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单元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和工程复核技术服务采购):
合同包预算金额: 450,000.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 450,000.00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采购文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绥德县郝家桥段水土保持与林草提质增效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单元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和工程复核技术服务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5)《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 (6)《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榆政财采发〔2022〕10号; (7)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8)《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9)《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10)《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1)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绥德县郝家桥段水土保持与林草提质增效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单元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和工程复核技术服务采购)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供应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 (2)供应商具备测绘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 (3)拟派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含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及在本单位2024年06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保养老缴纳证明材料; (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6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1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6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年或2024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供应商须自行声明; (7)供应商提供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失信主体名单和在中国政府采购()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提供信用网站截图(查询日期为从公告之日起至谈判响应截止日前)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8)本项目以“信用承诺书”代替保证金; (9)提供榆林市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10)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为整体预留,供应商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