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妇幼保健院(泉州市儿童医院)体外受精显微操作管(剥卵管)、体外受精显微操作管(ICSI持卵针、ICSI注射针)、显微操作针(胚胎活检针)、辅助生殖用培养皿医用耗材项目竞争性磋商
项目概况
泉州市妇幼保健院(泉州市儿童医院)体外受精显微操作管(剥卵管)、体外受精显微操作管(ICSI持卵针、ICSI注射针)、显微操作针(胚胎活检针)、辅助生殖用培养皿医用耗材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B栋24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3月1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SCGQZ2025010S
项目名称:泉州市妇幼保健院(泉州市儿童医院)体外受精显微操作管(剥卵管)、体外受精显微操作管(ICSI持卵针、ICSI注射针)、显微操作针(胚胎活检针)、辅助生殖用培养皿医用耗材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7.57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每种货物实际采购金额达到预算金额,合同终止。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供应商所投货物必须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a、供应商需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b、采购货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采购货物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采购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则无须提供此项。 ②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采购货物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采购货物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明细:供应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所投货物必须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中的医疗器械。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采购货物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明细:供应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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