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海洋生态评估应用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ZBH2025ZC001
项目名称:大亚湾海洋生态评估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4,50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大亚湾海洋生态评估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 4,500,000.00元
本采购包 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1)大亚湾水环境补充监测调查实施周期:自合同签订日起1年; (2)大亚湾浮游生物生态补充监测调查、大亚湾物理生态耦合模型构建、大亚湾溢油等危化品漂移轨迹预警系统构建实施周期: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或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财务状况报告或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资信证明不能体现基本开户账户的,须另附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或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大亚湾海洋生态评估应用系统建设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预留不少于合同金额的40%给小微企业。供应商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至少有一方须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政策划分标准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承担部分须达到合同金额的40%。投标时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政策划分标准的小微企业。投标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 1)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应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大亚湾海洋生态评估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供应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且认证范围具有海洋水质、海洋生态、海洋水文(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具备即可)。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组成联合体的供应商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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