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甲乙流核酸试剂货物类采购(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晋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甲乙流核酸试剂货物类采购(二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百源路1-1号泉州中国旅行社综合楼4楼综合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3月21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XCZB2025ZC012-1
项目名称:晋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甲乙流核酸试剂货物类采购(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9.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9.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39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390000.00
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 7800.00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按采购人要求分批供货,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发货通知后5个工作日发出货物。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采购货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采购货物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明细:供应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2)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采购货物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投标货物必须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货物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若有)。明细:供应商提供相关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3)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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