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公开转让(转载)
四川
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公开转让
| 标的名称 | 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公开转让 |
|---|---|
| 项目编码 | GR2024SC1004395-2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一、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概况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债权基本情况 | 债 项目 名称 | 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公开转让 |
|---|---|---|
| 11168.69 万元 | 本金余额 | 6270.13 万元 |
| 利息 及其他费用等 | 4898.57 万元(截至2024年1 0 月31日) | |
| 债务人情况 | 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抵押物情况 | 无 | |
| 担保人情况 | 1.攀枝花市天富锦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龙马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辉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荀富才、刘晓庆、荀付友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荀富才持有的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80万元股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荀付友持有的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万元股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3.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四川省盐边县清源小区“国富丽景”项目在建工程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 |
| 诉讼查封 情况 | 已诉讼,执行终本 | |
| 转让方情况 | 名称 | 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经济类型 | 管理经营国有资产 | |
| 注册地址 | 攀枝花市东 区机场路 118 号 2 栋 |
二、限时报价期为挂牌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挂牌公告期截止日当日 17 : 00 。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 度 5 万元,延时报价期: 120 秒
资产数量 | ——
二、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官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933481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所在地区 | 四川 攀枝花市 攀枝花东区 | |
| 住所/注册地址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18号2栋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荆建华 | |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人民币 | |
| 所属行业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933481 | |
| 批准单位名称 | 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 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
| 批准日期 | 2024-09-20 | |
| 批准文号 |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第19期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85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到转让方办公地查阅标的相关材料,并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如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各类风险或其他理由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交易价款。 二、受让方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且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交易。 三、转让方可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材料查阅(不保证均为原件),意向受让方须查阅相关资料的应与转让方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四、意向受让方不得泄露其在挂牌转让交易过程中获取的所有关于转让方及其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主体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且不得将转让方移交的档案资料用于资产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 五、受让方付清款项前,债权不发生转移,即受让方需付清全部款项后,才可办理债权交割手续。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我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二)转让方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人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 (四)原债务人本人或与债务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五)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成为受让方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受让。 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 .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 方后 3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转让方有权要求攀枝花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扣收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且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 2 . 受让方须于《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本次交易价款由账户进行结算。 3 . 标的资产涉案诉讼主体、抵押权人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 4. 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提交报名资料并通过审核,且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及诚意金即视为报名成功,具备受让资格。 5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本所在收到双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后转为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6 .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1 )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 2 )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 3 )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 4 )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 5 )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 6 )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 7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 8 )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 9 )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 10 )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 11 )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7 . 本项目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由国家和地方各级税收征管机关或国家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项及费用或与之有关的款项)由转、受双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各自承担。 8.竞买人需详细咨询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0万元
保证金说明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3-19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 74110101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按照《交易保证金处置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披露附件 |
| 名称 | 操作 |
|---|---|
| 债权处置明细表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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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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