堰湖山庄消防维修招标公告
安徽
堰湖山庄消防维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堰湖山庄消防维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堰湖山庄消防维修项目立项的批复,合高经发〔2025〕79号
1.4 招标人: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社区服务中心
1.6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堰湖山庄消防维修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5AFGGZ00710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AFGGZ00710
2.5 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2.6 建设规模:堰湖山庄小区建筑总面积约52万平方米,共35栋单体建筑,建筑高度最高81.5米。
2.7 合同估算价:1448.0万元
2.8 计划工期: 100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堰湖山庄小区的泵房、喷淋、消火栓、消防管网及消防系统等进行问题排查、设计及维修等。主要维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外消防管网、水泵结合器、单体室内消防管网、消防栓箱(包含栓头、枪头、水带、盘管等)、消防泵房、楼顶消防水箱、喷淋泵房、喷淋室外管道,公建内喷淋系统、消防(喷淋)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联、防火门)、疏散照明指示系统、消防联动系统(含消控室相关设备)及道路破复、绿化迁移恢复等,保障消防(喷淋)系统正常使用,详见招标文件。
2.10 项目类别:工程施工
2.11 质量标准:合格
2.12 其他: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资质要求: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2)设计资质满足下列资质之一:
①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
③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
④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 3)施工资质要求: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
( 1)项目经理要求: 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具有有效的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2)设计负责人要求: 投标人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 3)施工负责人要求: 投标人拟委任施工负责人具有有效的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4)设计负责人与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
3.1.3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消防工程施工(或消防维修改造)业绩。
3.1.4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 1)项目经理业绩要求:/。
( 2)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
( 3)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3.1.5财务要求:/。
3.1.6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7本 招标项目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
( 2)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符合施工资质要求,承担本项目工程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符合设计资质要求;
( 3)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3.1.6条要求;
( 4)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6)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7)联合体中承接施工部分任一方承揽工程量占比不得低于30%;
( 8)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及详细评审业绩、投标人奖项荣誉、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须为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提供;设计负责人须为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提供。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